知识产权的转让相关概念及问题

一、定义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保护的形式。

因此,我们根据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可以得知,知识产权转让包括专利权的转让、商标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形式的转让,总共四种形式。

从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所属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主要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 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形式

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向其他主体永久性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于企业经营来说,研发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也希望通过它获得利润。有时,企业会选择从整体经营战略部署考虑,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其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往往不在于企业是否能够一次性地将知识产权转让出去并获得资本收入,而在于是否能够保持长期持续的获利能力。所以,企业并不会经常采取将知识产权转让出去的经营方式,而更多地采取许可使用的战略。

因为比较而言,许可可以使研发活动的成果成为公司获得利润的源泉,确保公司营利能力稳步增长,并保持持续的收益。

有时企业为了其他目的也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的形式。例如,企业在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时,为了解决紧急性财政危机,也会采取一次性销售其研发技术的方法。然而,这只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虽然这可以给公司带来一笔价值不菲的转让费,但却可能透支未来,使得公司未来的营利能力受损。可见,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与研发情况,作出合理的许可或转让的决定。

当然,一些专门从事研究的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和企业面临的问题不同。对于这些机构来说,转让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获得资金上的收益。

四、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形式

1.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自已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

2.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已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3.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自已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与许可的区别。

知识产权所有权一旦被转让,其中包含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均会转移给受让人,原权利人就再也无权继续使用该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许可则不同,因为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对知识产权的控制权。许可人也可能会面临与此相关的某些风险。(当然,这取决于许可协议的某些具体的条款)

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属于一次性的交易。如果受让人受让后决定放弃该知识产权,那么该知识产权则可能消失。而许可则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许可人需要监督被许可人的商业化行为。

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让人可能在前期获得一笔较大的收入,但是很难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以对其进行合理定价(尤其当知识产权处于其开发的早期阶段时)。

除非转让协议中包含了年度使用费的支付,否则,如果知识产权在商业化过程中实现了比预期更多的收益,转让人也没有机会分享后续产生的利润。而知识产权许可人的收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在前期的收入一般较少。后续收益取决于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后续创造的价值约定提成费用。如果知识产权没有创造太大的价值,许可人随后的收益就会较小;反之,如果知识产权后续创造的价值较大,其随后的收益也会相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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