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新證券法實施一個多月來的幾個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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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寇峰溏

來源:信披一點通


新證券法經歷N審之後終於在2020年3月實施。金姐寫了《細說修訂(上)》《細說修訂(中)》和《細說修訂(下)》,我也湊著份子《關於新證券法的幾個“腦洞”》。轉眼間,新證券法已經實施一個多月了,部分配套規則進行了更新,但相當一部分腦洞問題還木有個準兒。有些東西挺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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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把短線交易的監管範圍擴大至了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這裡面當然包括可轉債。我腦洞時認為,如果真是超級嚴格執行,轉債八成得變玩法,至少原股東認購優配不積極了,還會影響定增、減持、股權激勵等各種爛事兒。不過最近有兩個案例,可以推導出一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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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的發行步驟有點多:原股東優配、網下+網上、券商包銷。發行結束後等些日子就可以上市交易了,這個間隔肯定不會超過半年。問題來了:大股東認購優配的轉債,並於上市首日賣出,構成短線交易麼?


答案是: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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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減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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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減持2


可見,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肯定5%以上了)在認購優配轉債、上市後賣出沒啥問題。即使在半年內,這個交易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沒觸發短線交易。截止目前,沒看到監管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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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呢,也有倒黴蛋在半年內交易轉債構成了短線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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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實控人3月10日、3月11日兩天連續買入賣出轉債,構成了短線交易。


這是為啥?


大膽猜測:買賣轉債是否構成短線交易,要看是否進入轉股期。


大股東拋轉債沒違規的,都還沒進轉股期。上面這家公司的,2月份已經可以轉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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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看,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中的“股權性質”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可以立即行使股東權利”的意思?如果是的話,其他問題應該也可以按這個邏輯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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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有個堂堂會計師事務所“堂堂正正的”刷屏了,新證券法明確取消了會計所的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資格,備案就成。開始我猜這沒啥,會計師事務所的品牌本身就是個信用背書。大所說沒問題比小所說沒問題的可信度更高。但沒想到還是有膽子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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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問詢函很直白:1.就三個能簽字的,靠譜不?2. 2018年收入才幾十萬,靠譜不?3.現在出事兒了可得賠錢啊,賠得起不?4. 現在離年報沒幾天了,能搞定不?


公司回覆更有意思:1.那三個簽字的還在辦手續呢,還有在隔離的,靠譜。2.幾十萬也是收入啊,覆蓋了不少行業,靠譜。3.上保險了,保險兜不住,他們自己賠。4.啊,我們會繼續往裡碼人的,但由於疫情影響,不一定保證搞定。


以前寫過一篇《利來利往熙熙攘攘》,大概說了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vs獨立性”的邏輯。新證券法下,這個邏輯依然成立。但更為嚴格的監管、處罰、責任會讓錢財vs消災的平衡發生變化,需要抗的雷越來越大,得看錢能不能跟上了。這家公司自身的事兒很多,找個小所或者是無奈之選,或者是找人背書達到些目的。


你覺得會有啥現象?爛公司/機構加速出清?好公司/機構寡頭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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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取消了暫停上市制度。這就是說以後木有死緩了。


不過滬深交易所也同步搞了個《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新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說是目前我顧不上修訂上市規則,先這麼招,以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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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已經啷噹好幾年了。這和新規沒啥關係,只是新證券法實施後第一個game over的,紀念一下。


我琢磨著新證券法為推進註冊制,在某種程度上給退市開了個小小的制度的口子。瞅瞅科創板那簡化後的退市流程,嘖嘖,有點嚇人。還有,最近殼資源也慢慢不值錢了。理想狀態下,披露充分了就上市,投資者自己判斷,股票有沒有人買是市場的事兒。公司出問題了,該退市退市,別墨跡。造假?內幕交易?弄死你。這應該是趨勢吧(即使在天朝這神奇的商業土壤上),咱們應該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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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也改註冊制度了,對公開發行債券的要求只保留了組織機構健康良好,三年一息。其他的什麼淨資本、規模(不超過淨資產40%)、募投要求等等統統幹掉。同時,從立法層面加強了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首單公司債好像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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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變成“註冊”。有人說這是換湯不換藥,要是不同意註冊(科創板已經有了)呢,這不跟核准一樣麼。對也不對,一步步來嘛,步子大了會扯蛋,不邁步就是倒退。


以後債券市場會和股票市場一樣,披露搞好了交給市場。牛叉企業票面利率低到國債,差的企業趕上信託的成本也沒人買。短期內,承銷能力夠強的中介機構會爽一爽。長遠看,和股票應該是一樣的,公司質地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馬太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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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公司涉嫌誤導性陳述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大家可瞅瞅以前的調查通知書,話鋒木有這麼明確,基本都是直接扣個“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大帽子,直接點出來誤導性陳述+違法,還是有些微妙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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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畫風


信息披露是註冊制的中心,退市、中介責任、退市啥的都是註冊制的配套。首批被立案調查的公司比較苦逼,殺雞給猴看,查清楚了估計輕罰不了,幾十萬估計不可能了。


順便說說互動易。廣義的信息披露也得小心,互動易上也別亂說話,現在這平臺的界限有點模糊。啥能說啥不能說,說到啥程度沒個準譜,比較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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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易上說影響不大,結果業績預告下降了40%。監管函件裡還用了“誤導性陳述字樣”。按理說,誤導性陳述算是明確了互動易的信息披露作用。但是呢,這玩兒又比指定媒體地位低一些。有人蹭熱點,第二天就被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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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不好辦。啥也不說可能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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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配套規則和細則的落實,以後的“首個/ 首單”會逐漸多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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