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車也能犯危險駕駛罪?間接正犯了解一下

不開車也能犯危險駕駛罪?間接正犯了解一下

(文章來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嫌疑人李某某沒有開車卻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原來危險駕駛罪不只是酒駕和追逐競駛……

案情回顧

不開車也能犯危險駕駛罪?間接正犯了解一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經張某某介紹,以人民幣5900元/噸的價格向燕某某經營的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噸多,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李某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機王某某駕駛普通貨車,卻向其隱瞞所運輸物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事實,導致王某某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王某某駕駛裝載6噸多甲苯的普通貨車行駛至某公安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李某某向燕某某經營的公司出售並讓王某某運輸的液體成分98.01%為甲苯,經鑑定屬於危險化學品。隨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雖主動到案,但在前期訊問過程中拒不供認自己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行為,其辯解稱其出售並讓物流公司司機運輸的是乙酸甲酯,而非甲苯,買方向其購買的也是乙酸甲酯,而乙酸甲酯不屬於易製毒物品,因此其沒有犯罪。

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人通過查閱案卷,認真分析在案證據,仔細梳理相關規定,查明從李某某處購買甲苯的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購買甲苯是用於正常的、合法的生產經營。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製毒物品犯罪論處。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承辦人認為本案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綜合全案證據能夠認定,李某某平常就從事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業務,此次銷售甲苯,系超範圍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買賣甲苯,但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經營的情形,對購買者、銷售者都不應以製毒物品犯罪論處。

雖然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但其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也應當受到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司機駕駛的是普通貨車,仍向司機隱瞞所運輸物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事實,導致司機在主觀不明知的情況下,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了公共安全。李某某是危險駕駛罪的間接正犯,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檢察官提示

“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已八年有餘,公眾對於醉駕、追逐競駛的入罪已有認知,但很多人卻疏忽了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超速;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也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司機朋友們應該對這些危險的行為高度警惕,引起注意,不要因為法律意識的淡薄誤踩法律的紅線;非司機也不要以為自己不開車就與這些犯罪無關,如果自己如本案中的李某某一樣利用司機的不知情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也會因構成間接正犯而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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