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面膜导致脸部浮肿,砀山县消保委调解,消费者获赔40000元

2020年3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12315平台接到贵州省贵阳市消费者严女士投诉,称在拼拼平台砀山某网店购买的富勒烯面膜,当晚使用面部起痒、发生过敏反应。第二天早晨起来,发现整个脸部浮肿,皮肤严重过敏,不得不住院治疗。治愈出院后,严女士打12315平台投诉,要求该日化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0余元。

砀山县消保委负责同志组织砀山县开发区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迅速开展调查,并组织调解。由于在疫情时期,消费者在贵阳,只能提供购买凭证,传递脸部浮肿的照片以及医疗证明,不能现场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砀山县消保委向该网店负责人宣传指出,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有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规定。并向被投诉方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争议双方对面膜引发的过敏这一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对赔偿损失的数额存在分歧。经砀山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协议,由该网店一次性补偿严女士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治疗等相关费用共400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砀山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面部化妆品时,一定要先在手腕内侧和耳朵后侧皮肤测试,以免化妆品涂抹在脸上后发生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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