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的启示

“财富”与“投资机会”,哪一个更重要?

生存,在于投资!但是,投机的声音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掩盖了实质的投资行为。无论有技术背景的,还是无技术背景的人似乎在潜意识中更倾向于投机,认为:投机是挣大钱的唯一途径!

财富,通过投资机会,获得财富的增值,或者是损失。可以这样说:有的财富或者是本金(确定的过去),投资机会(判断的现在)增值或损失的收益(概率和确定的未来)。

“原油宝事件”的启示

本金是过去已确定的事实,没有什么可说的。

人们往往只关注未来的增值或收益,然而忽略了对投资机会的判断与认识。

这就是“原油宝事件”,所给予我的启示。

这篇文章主要是对投资机会的判断,或者是反思。

任何商业生活或社会生活都是以人的组织为基础的。人之间发生任何关系,都受到第三方的限制,或者是关注或指导,根据强制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宗教、道德。

而第三方的职责很复杂,因为涉及法律,它的组成有各个要素,每个要素都有自己的逻辑判断,它们相互维持、相互独立。

“原油宝事件”的启示

同时,人的情感也是第三方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因为人的情感决定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决定规则的执行和规则的定义。

A—C,其中a到c,之间有逻辑关系b,只是行为的判断主体或者责任的主体是a。我们可以理解a可以代表投资人员,b可以代表银行所设立的商业关系和银行的商业责任,根据时间酝酿的结果,得到投资的结果c。

“原油宝事件”中,还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

做“原油宝业务”的机构多元,受众更多的是散户,而且也是多元的。那么会存在消费者权益问题吗?之前也说了:投资就是为了生存,而且也是个人判断的主要方向。换句话说,信息不存在单一方的欺骗或隐瞒。

“原油宝事件”的启示

“原油宝”这一金融工具,本身的质疑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以及本身的获取信息的能力是没有受到人为的限制的。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更多的是之前的风险接受能力测试。

之前,工行强制平仓或者是对相应业务的限制之行为,与中行此次事件的决策行为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两者的行为在当初都受到质疑!

“原油宝业务”是建立在国外石油期货的基础上,换一句话是某种衍生的产品,当它挂钩的标底发生规则改变,那么“原油宝业务”所在机构在已有了规则执行上,肯定有所被动,换句话这就是“与规则之外事情”,这更多的是投资人和银行的判断能力的问题了。

低于20%的保证金就发生规则性操作,那也是每一次买卖操作基础的,如果不存在其中一方的话,本身就不存在交易的行为。


“原油宝事件”的启示

网上经常说:虚拟盘、做市商之类的事情。

之前已经说了,直接与原油期货挂钩。那么原油宝,它的价值本质上是和原油期货挂钩的。

银行可能在信息的获知上存在做多做空获利的可能,还有在报价上有获利的可能,但是这种获利是建立在中介的基础上的,实质上就是一种中介的咨询、运营费用。

银行每天将原油宝业务中虚拟盘中做多做少进行汇总,然后在国际期货上进行实际操作。投资者实质更多的是借助银行原油宝业务的平台记账的功能,投资海外原油期货。而且这种记账实质是以原油期货为挂钩标地的。(其中银行也可能是其中的参与者)

对做市商的舆论问责,中行是国际原油期货的做市商,还是让原油宝业务的做市商?

全球散户包括美国散户在内,很多人在这次做多的行为中损失惨重,换句话,这么多人的判断都是这样,那么失败了,那么谁错了呢?我想就是赌输了吧!

对“中行原油宝业务”此次事件的质疑,不能不对“原油宝”本身这一金融工具的质疑。可是在全球范围内,权威的证券机构、咨询机构也只强调对投资者个人风险接受能力的要求之关注。

“原油宝事件”的启示

对虚拟盘或做市商的言论,就可能让让机构对投资或投机的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那么任何金融工具,或者是创新工具的产生,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全球的散户不可能够联合起来进行海外司法诉讼活动、或者说难度很大!

最后回到主题对投资机会的判断或反思:对投资渠道信息的判断能力、对风险的接受能力的测试、以及对投资持续期间市场行情的判断,每个人的理解可能是不同的。

这也是这次事件给我们的启示:认知的不同,带来具体操作行为的差异,最终有人赚了,有人赔了!

注:主观心理历程,只是对生活的看法,对涉及的工具没有具体的观察。

【原创首发】作者:话史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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