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

左視覺丶Left


對這件事我很瞭解,我認為當事員工和這家公司的管理層智商都不在線,導致出現雙輸!

許多人槍口一致的討伐該公司,認為法庭判決有失公允,乃至於自身心有慼慼,那是因為這些人把自己代入進去了:倘使以後我拒絕加班?會不會也要賠償公司?

其實這完全是兩碼事,根本不必擔心。話說回來,只要你拒絕加班的理由是合理、正當的,當然可以不必賠償。

我倒以為,法庭的判決沒啥大問題,法庭庭長說的非常清楚:這兩名員工是在明知緊急交付的情況下,仍然拒絕加班,直接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賠償給客戶12萬塊錢,而這兩個員工只是承擔其中的15%,也就是18000塊錢。

看明白了吧,一共要賠償12萬元,其中企業承擔102000元,當事員工承擔18000塊錢。

關鍵的問題在於,這筆損失明明是可以避免的。

但是,就因為員工拒絕加班很可笑的理由,就因為管理層缺乏備選預案,仍然堅持用不合適的人加班,兩相作用,才發生了這種可笑的事,導致雙方都要賠償,這不就是雙輸嘛!

企業的擔心無非是:如果每到關鍵時刻,崗位員工就撂挑子不加班怎麼辦?根本沒法管啊,所以要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而當事員工的擔心則是: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如果企業不給我們續簽怎麼辦?是不是趁要求加班的機會提條件。

於是,這樣的擔心加上各不讓步,就只能“一條道走到黑”,眼睜睜看著要賠償卻無動於衷,也沒有任何舉措,這不就是蠢嗎?

對於當時員工來說,你可以拒絕加班,但是你拒絕加班的理由要充分、正當。如果把續簽勞動合同當做籌碼,甚至當做拒絕加班的理由,顯然打錯了算盤,這樣的理由不僅沒有正當合理性,而且具有“要挾”意味——你不給我續簽勞動合同我就拒絕加班,事實上也是這麼做的。

而這家公司管理層的蠢則體現在明明知道不想給這兩個人續簽勞動合同(並且讓員工都知道了),仍然還安排這二人加班,就不考慮風險因素嗎?就不考慮有預案和兩手準備嗎?可見這個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管理者的履職能力也很讓人懷疑,尤其是當事員工的直接主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不管怎麼說,這個事情有一定的典型性,但是沒有必要過度解讀。

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關注我瞭解更多!

喻德武


首先我有點搞不明白,這家公司真的寒酸到沒有一個多餘的勞動力了嗎?真的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動彈不得了嗎?要是這樣,那這家公司的管理也太失敗了。人家打仗都知道要留有預備隊呢。這兩個人拒絕加班,那你可以找其他人頂上去嘛。

其次,從媒體報道說,這兩個人拒絕加班,是因為想逼公司和他們續簽合同。從這報道來看,公司是有和他們解除勞動關係的意向的。他們為了保住飯碗,才用拒絕加班的方法倒逼公司和他們續簽。既然你和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都有了,那你公司肯定是做好了“沒有他們怎麼辦”的準備了。既然你做好了,那拿出應對預案來就是了。如果你沒做好“沒有他們怎麼辦”的準備,就萌生跟他們解除勞動合同,那我也只能說你這公司的管理人員蠢到家了。而且從媒體報道來看,他們的崗位就是檢驗產品是否合格。從這報道來看,他們的崗位還是挺重要的。因為他們拒絕加班,所以導致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合格,損失了12萬元。可看到這我又有點不明白了。因為他們拒絕加班,就導致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就導致公司損失了12萬元,那說明他們在公司應該是屬於不可或缺的人啊!這麼重要的崗位在沒找到可替代之人之前,公司怎麼可能跟他們解除勞動合同呢?是公司管理人員昏了頭嗎?另外,你公司生產的產品,總有統一的規格,對吧?即便質檢員不在,但只要其他崗位的人按照之前的產品規格進行生產,也不至於會出現這麼多不合格的產品啊!除非其他崗位的工作人員全都是新手了。但這有可能嗎?有哪家公司會統一安排新手上崗,沒有一個老員工幫帶的?

有了這些疑問,別怪我提出一個陰謀論了:比方說我是某個廠的領導,我想炒兩個人的魷魚。可如果我無緣無故的炒他們的魷魚,可能我需要賠償他們一大筆錢。但如果是他們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又或者是犯錯誤被開除,那我就可以省下這筆錢了。象棋中有招丟車保帥,我如果能用12萬不合格產品這個車,來保住鉅額賠償這個帥,那我何樂而不為呢?第一,我將他們炒掉了;第二,我不用賠償他們了,反而還可以到法院告他們,要他們賠償我;最後,我可以殺一儆百,告訴手底下的人,你們都給我聽話點!你看看,一箭三雕,一舉多得啊,多划算!


血染戰旗紅


先介紹一下這個新聞事件的背景:揚州某企業,看兩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想辭退他倆。但是,還繼續安排他倆加班。兩個人希望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不願意。正好公司安排兩人去加班,兩人就說,給我們續簽勞動合同,我就去加班,不續簽勞動合同,我們拒絕加班。

結果呢,這家公司認為:這兩個員工拒絕加班,導致產品不能出廠,造成損失12萬元。於是打官司告這兩個員工。更奇葩的是法官居然判兩位員工倒賠公司1.8萬元。兩位員工真是冤啊,工作丟了不說,還倒賠公司1.8萬元。真是又慘又氣,雪上加霜。

這家公司真的沒有人性,本來就要“卸磨殺驢”了,還逼著兩人去加班。兩人正好討價還價,你續簽勞動合同,我們就去。這個官司就是一個報復打擊員工的事情,並不單純是一起糾紛。因為兩位員工關鍵時候拿公司一把,讓公司惱羞成怒,讓你吃苦果。

那麼,法官為什麼判兩位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呢?理由是:勞動法規定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但是在四種條件下,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件、特殊搶維修、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員工不能拒絕加班,但加班後要給予補償。

法官認為,公司趕“出廠進度”就是緊急任務。公司因為“緊急任務”,讓員工加班,員工不能拒絕。所以,以這個理由,判員工賠公司。

看似合理,但是仔細一想: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公司自己解讀的緊急任務嗎?如果這個判決成立,是不是以後公司可以自定義“緊急任務”,就可以強迫員工加班了,員工不能拒絕,如果拒絕就告得你傾家蕩產?

這是一個壞的開頭?誰來界定公司的緊急任務是不可抗拒的,員工是不能拒絕加班的。總不能說,公司說什麼是緊急任務就是緊急任務吧。這個界定,沒有法理依據。

那麼,反過頭來,按照公司這個邏輯標準,員工因為家庭事務不能上班,也說這是員工的緊急任務,不去上班,公司照發工資嗎?

這個判決,就是典型的雙重標準,對員工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平,而且他們開了一個壞頭。希望有關單位給予關注,希望這兩位員工繼續申訴,相信法律還他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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