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5個股東,其中一人要求退股,另外三人同意,但還有一人不同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潘靈聰


你好,你的問題大致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以下討論以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為前提):

要求退股的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就你的問題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另外三名同意退股的股東完全可以收購該股權,達到退股的效果。

要求退股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根據你問題中的陳述,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公司總共5個股東,1人要求退股,其他4人中有3人同意,完全符合上述規定中“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要求。因此,可以通過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受讓股權。

要求退股的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因此,如果要求退股的股東滿足上述情形之一,則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權。

定向減資

召開股東會,對減少註冊資本(針對要求退股股東)進行決議,如果決議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可以成功減資。但是,針對定向減資的表決權比例目前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需要經過全部股東表決通過。

此外,需要關注的是,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需要履行通知債權人、登報公告等法定程序,需要一定期間。

公司解散

這是最壞的一種情況。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下情形下可以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1. 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 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 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 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以上,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可繼續留言或私信討論。


商民訟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投資屬於公司財產,股東只能通過股權轉讓退出股東身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分三種情況:(由於問題說明不清,建議根據以下回復對號入座)

一、股東之間轉讓(內部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沒有特殊限制條件。

二、股權對外轉讓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陳景軍律師


一般情況下,可以由三個同意的股東按比例,或不完全按比例回購退出股東的公司股份,不同意的股東放棄同比例受讓權利;但這個問題可能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1)5個股東,其中一人退股,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股權比例超過34%,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此時,如果實際控制人不同意,那麼就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退股一事可能就難以推進,這個就是投資的風險之一;

2)5個股東,其中一人退股,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股權比例不超過33%;那麼公司依然可以形成股東會決議(4個擁有公司67%股權份額的股東達成一致);

3)5個股東,其中一人退股,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可能是不同意同比例出資回購,如果是那樣的話,只要三位同意的股東協商確定回購出資比例或許就可以解決。

4)5個股東,其中一人退股,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希望全部出資回購退出的股份,如果是那樣的話,也需要三位同意的股東協商確定是否願意放棄老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如果協商一致也可解決。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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