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刺死護士,可以免責?司法鑑定:他應該被刑拘追責任!

護士、醫生,白衣天使。

之前廣西來賓市第二人民醫院精神科一男護士接診時被患者刺傷致死,引起一片愕然,而今一個月過去了,終於有了新的進展,嫌疑人的精神鑑定結果未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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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據相關新聞報道,3月24日,來賓市第二人民醫院精神科接到患者家屬的求助後派人員前往接診,其中就有男護士黃進明,他和同事一起趕往忻城縣思練鎮,準備將曾多次在柳州的廣西腦科醫院、來賓市二醫院住過院的四十多歲男性患者接回入院治療。

這本來也就是稀鬆平常的工作,該患者也剛從來賓市二院出院不久,情況還算穩定,黃進明和同事到達的時候,患者正在門口走來走去,他們正想上前跟患者交流的時候,患者突然衝上前來,掏出了尖刀刺向黃進明,躲避不及的黃進明被刺中後頸倒地,隨即他的同事和趕來的公安民警將患者控制住。

黃進明也馬上送醫搶救,因傷勢太重,一轉再轉,卻一直處於昏迷,4月23日,黃進明還是因搶救無效而逝世。他今年才三十多歲,他的兒子出生也才四十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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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問題

在以往的大多數醫鬧事件或者醫生受傷害事件中,一般而言案情都比較明瞭,事實認定也蠻高效清楚的。但是在這個案件中,傷人的並不是普通的患者,而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而正是這一點,將可能影響對他是否要擔負刑責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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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國刑法有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所以,如果該患者的精神狀態的鑑定就成了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素。

法律分析

對於患者刺傷護士的行為,先拋開其精神狀態而言,首先是構成故意傷害的。是否是故意殺人呢,這個還的確不好確定,雖然是刺傷了後勁,但客觀來看明顯可以認定的就是傷害的故意。加之一開始便造成了重傷的結果,而今護士搶救無效死亡的結果也成立因果關係,故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問題就是,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要求中,就有說明是要具備刑責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如前述規定中,需要其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否則不負刑責。

結合具體案情,彷彿該患者是符合條件的,因為其家屬正是因為患者發病才救助送醫的,那這這一條規定是否成了“免死金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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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不然。因為還有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根據最新通報,該患者是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由此可以推斷該患者應該是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而符合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負刑責。

但對於此法律君也有疑問,在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和事後的鑑定之間會不會存在偏差呢?也就是說犯罪時不正常,被控制後接受鑑定時正常而具備完全刑責能力,這是否對行為人不利而有失偏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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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的資料顯示,一般情況下,鑑定人主要依靠被鑑定人的精神病史資料、案發前後的一系列表現、精神檢查與聽取周邊人群對被鑑定人行為舉止的描述加以判斷。

鑑定意見能否被採納,直接影響量刑。但法官並不是當然採納鑑定意見,還需要通過當庭質證。雖然當今司法鑑定公信力還有待提高,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利用虛假精神病鑑定意見,逃避法律責任的案例,但是虛假鑑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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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有資質的正規鑑定機構還是值得信賴的。

所以,依據司法鑑定的結果,該患者是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這個基本可以認定為可採性的證據,故在刑拘之後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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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我們在新聞上看過不少醫鬧、傷醫事件,每每聞之都幾欲慟然,對於那些無理取鬧者,我們可以合理表達自己心中的悲憤,他們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像本案中的精神病患者,如果是在他們發病狀態不具辨別能力的時候犯下罪行,也希望大家不要過分地指責,確有罪責,但也非本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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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像該案件的患者一般被鑑定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也沒什麼好說的,以公正之法,制裁犯罪,以示警告,並告慰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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