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14時4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雙陽大隊三中隊公路分隊民警在九開線沿線附近排查酒駕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濃度為65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因初次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0-12-24 19:08:18 佚名
2020年5月1日14時4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雙陽大隊三中隊公路分隊民警在九開線沿線附近排查酒駕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濃度為65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因初次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