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新發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最低工資的10個法律問題解析

【一:人社部官網內容】

人社部新發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最低工資的10個法律問題解析

2020年4月26日,人社部發布全國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情況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情況,詳細內容見下表:

人社部新發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最低工資的10個法律問題解析

【二:相關問題分析解讀】


1、最低工資標準多長時間調整一次?那個地方的標準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最低工資標準由每2年至少調整一次改為每2至3年至少調整一次。據統計,全國大部分省、區、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平均間隔為2年至3年。


從最新調整來看,進入2020年,福建、青海、廣西已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3月31,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江蘇、浙江6省份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00元。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480元,為全國最高。此外,北京為2200元。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方面,北京、上海、天津、廣東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元大關,其中,北京市以24元時薪領跑全國。


2、發放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剔除哪些項目和待遇?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在核實所發工資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時,需要剔除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有的省份在發佈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時,會進行詳細規定或增加剔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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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低工資標準,到底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到手)工資?


因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剔除不應納入最低工資項目時,並未排除個人應繳社保公積金,因此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最低工資標準含個人應繳的社保公積金,有些地方則指的是到手工資,不含個人應繳的社保公積金。例如:

1、北京、上海、湖南等地。《關於調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人社勞發〔2019〕71號)文件、《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9)》(滬人社規〔2019〕5號)規定,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因此,在這些地方,如發放最低工資,則員工應繳的社保公積金由單位承擔。

2、天津、遼寧、山東等地。以山東為例,山東《關於最低工資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2006年9月28日生效)第七條規定,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因此,勞動者在扣除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後的實得工資可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4、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考慮哪些因素?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詳細測算方法及公式詳見《最低工資規定》中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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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低工資是否是員工每月必得收入?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因此,獲得最低工資,也需以提供勞動為前提,如事假、曠工、病假醫療期、停工停產生活費等情形,可能無法獲得收入或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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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低工資為何分為小時工資和月工資?可否和全日制勞動者約定小時工資?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單位可以和全日制就業者約定小時工資,但需按照全日制用工進行管理,按月結算工資,且不低於月最低月工資標準。


7、有的省份最低工資標準為何分為三檔、四檔?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由省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制定,但省級行政轄區內,各地市發展不均勻,因此需要分檔制定。甚至有些地方以區縣級作為最低工資進行分檔,同一個市內不同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可能不同。


例如,福建省2020年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劃分,分別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相應設四個檔,分別為18.5元、18元、16.5元、15元。


8、實習學生是否適用最低工資?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實習收入不適用最低工資有關規定。  


隨著用工荒、人力成本上升問題逐漸凸顯,一些單位將看中了大學生這塊“香餑餑”,大學生不用建立勞動關係,不繳納五險一金,沒有最低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的限制,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代表。尤其是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對於聘用大學生實習有極大的熱情。一些高校也甘當企業的“皮條客”,與無良企業一拍即合並從中漁利抽成,甚至威脅學生不實習不給畢業。


因此,2019年9月,教育部發布了《關於加強和規範普通本科高校實習管理工作的意見》(教高函〔2019〕12號),對學生實習進行規範。其中規定:“嚴格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除臨床醫學等相關專業及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獲得合理報酬的權益,勞動報酬原則上不低於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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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殊情形下,是否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有些省份有些特殊規定,在企業經營困難時,履行一定程序,也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例如:《湖北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2010年12月15日修訂)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對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能按規定發放最低工資的,經本單位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與勞動者本人達成協議),縣以上工會認定屬實並報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暫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但必須高於國家規定的基本生活費標準。一俟生產正常,應按勞動合同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對停工停產未提供勞動,一般均規定有基本生活費,且各地規定不一,一般都選擇最低工資的70%或80%為最低生活費標準,也有規定以發放最低工資或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最低生活費標準。


10、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有何種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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