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新发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最低工资的10个法律问题解析

【一:人社部官网内容】

人社部新发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最低工资的10个法律问题解析

2020年4月26日,人社部发布全国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详细内容见下表:

人社部新发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最低工资的10个法律问题解析

【二:相关问题分析解读】


1、最低工资标准多长时间调整一次?那个地方的标准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最低工资标准由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2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据统计,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间隔为2年至3年。


从最新调整来看,进入2020年,福建、青海、广西已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31,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6省份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为全国最高。此外,北京为2200元。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元大关,其中,北京市以24元时薪领跑全国。


2、发放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剔除哪些项目和待遇?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在核实所发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剔除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有的省份在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时,会进行详细规定或增加剔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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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到手)工资?


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剔除不应纳入最低工资项目时,并未排除个人应缴社保公积金,因此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的社保公积金,有些地方则指的是到手工资,不含个人应缴的社保公积金。例如:

1、北京、上海、湖南等地。《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沪人社规〔2019〕5号)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因此,在这些地方,如发放最低工资,则员工应缴的社保公积金由单位承担。

2、天津、辽宁、山东等地。以山东为例,山东《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8日生效)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因此,劳动者在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实得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详细测算方法及公式详见《最低工资规定》中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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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低工资是否是员工每月必得收入?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因此,获得最低工资,也需以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事假、旷工、病假医疗期、停工停产生活费等情形,可能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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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低工资为何分为小时工资和月工资?可否和全日制劳动者约定小时工资?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单位可以和全日制就业者约定小时工资,但需按照全日制用工进行管理,按月结算工资,且不低于月最低月工资标准。


7、有的省份最低工资标准为何分为三档、四档?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由省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但省级行政辖区内,各地市发展不均匀,因此需要分档制定。甚至有些地方以区县级作为最低工资进行分档,同一个市内不同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不同。


例如,福建省2020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划分,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


8、实习学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实习收入不适用最低工资有关规定。  


随着用工荒、人力成本上升问题逐渐凸显,一些单位将看中了大学生这块“香饽饽”,大学生不用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五险一金,没有最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的限制,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代表。尤其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聘用大学生实习有极大的热情。一些高校也甘当企业的“皮条客”,与无良企业一拍即合并从中渔利抽成,甚至威胁学生不实习不给毕业。


因此,2019年9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对学生实习进行规范。其中规定:“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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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殊情形下,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有些省份有些特殊规定,在企业经营困难时,履行一定程序,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例如:《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2010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能按规定发放最低工资的,经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劳动者本人达成协议),县以上工会认定属实并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一俟生产正常,应按劳动合同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对停工停产未提供劳动,一般均规定有基本生活费,且各地规定不一,一般都选择最低工资的70%或80%为最低生活费标准,也有规定以发放最低工资或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最低生活费标准。


10、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何种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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