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假假条,两人被判刑!


来源:法制日报


一张假假条,两人被判刑!


年纪轻轻,刚刚从大学毕业的阿某至今仍为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在一次不经意间,她“发现”了制作并出售虚假病假条牟利的“生意经”,由此走上了一条犯罪的道路。

事情要从2018年8月说起,当时的阿某刚刚从大学毕业满1年,在一家商贸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在一次闲谈中,朋友们说起可以付钱找人出具虚假病假条请假的事情引起了她的注意。经过反复思量,刚刚毕业经济拮据她发现这是一条很好的致富门路,决定做起出售虚假病假条的生意。

她首先找到从事刻章职业的陈萍萍,经过讨价还价后从其处购买了伪造的各类医院印章10枚,将这10枚印章用于盖印病假条出售牟利。通过阿某自己的宣传,生意做得是越来越好,但是她却不知道自己早已经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2019年7月底的一天,准备再次出售虚假病假条的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还在其办公室查获伪造的各类医院印章10枚。

在阿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陈萍萍抓获。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陈萍萍和阿某明知其无权制作事业单位印章,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私自刻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阿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陈萍萍,有立功情节,可以在量刑方面区别对待。最终判决陈萍萍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阿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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