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終於判了!黑龍江人王兆軍在濰坊臨朐某果園內猥褻7歲幼女,被公安機關抓獲,判刑4年...
果園內猥褻7歲幼女,王兆軍被判刑
王兆軍,48歲,被捕前住臨朐王家樓村
被告人王兆軍,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漢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地黑龍江省通河縣,被捕前住臨朐縣東城街道王家樓村。
酒後為尋刺激,把7歲幼女引誘到果園房屋內
(圖片來源於網絡)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16時許,被告人王兆軍酒後為尋求刺激,在臨朐縣東城街道黑山村王某2的果園內趁人不備,引誘劉某1(女,7歲)到果園一房屋內。
採用摸肚子及陰部、親吻等方式進行猥褻
(圖片來源於網絡)
採用手摸肚子及陰部、親吻、將劉某1壓在身體底下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
2019年8月31日被臨朐警方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猥褻兒童罪,於2019年8月31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臨朐縣看守所。
經過調查,證據確鑿無誤
上述事實,有書證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前科查詢、辦案說明、門診病歷、現場圖、照片等,證人劉某2、王某1的證言,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被告人王兆軍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當庭認罪
被告人王兆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未提供新的證據,未提出辯解意見。
王兆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兆軍為尋求刺激,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王兆軍應予刑罰。被告人王兆軍猥褻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兆軍自願認罪,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本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兒童的人格、名譽和身心健康,根據被告人王兆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兆軍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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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