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代班發生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

私自代班發生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如果是朋友代班時受了傷還能否算作是工傷?代班人受傷的情況應該由誰來擔?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工傷賠償?

下面立幫律師結合案例來講解在代班時受傷能否算工傷的問題。

案例分析

職工小葉和女友都在一家電器製造公司工作,女友是操作衝床衝壓各種設備配件的衝壓工,他是公司的電焊工。

2018年12月21日,在晚上加班的時候,女友因身體不適臨時請假,小葉就代替女友加工設備配件。大約21時15分,他因一時疏忽砸傷了左手大拇指。事後,同事把他送到醫院進行救治。

今年2月,小葉向公司提出申請,想讓公司為他申請工傷認定。可是,公司認為他所受傷害是其擅自變更工作崗位造成的,不屬於工傷,拒絕為他辦理相關手續。

公司負責人還說,在加班期間,小葉違反勞動紀律、放著自己的電焊業務不幹串崗到其他崗位,公司不追究其違紀責任併為其報銷醫藥費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其他待遇連想都不能想。

那麼,對於公司的說法,究竟是否合法呢?

私自代班發生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

律師說法

立幫律師表示,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情形,對員工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實行無過錯原則,員工是不是工傷不以其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

因此,從該案例中小葉反映的情況來看,即使其串崗屬於違紀,也不影響他屬於工傷的事實及認定,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而且在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只要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均應認定為工傷。

而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比較一致的認識和拓展。

譬如,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定員工工作的時間,既包括用人單位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也包括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時間、在工作過程中合理的休息時間、上下班途中的時間等。

對於工作場所,其範圍也不限於廠房車間之內,凡員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員工外出所涉及的區域都可視為工作場所。至於工作原因,也不受員工所屬崗位限制,不論履行本崗位工作,還是履行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均屬於與工作有關的情形,可視為工作原因。

由此看來,公司拒絕為小葉認定工傷並否認其屬於工傷,是對工作原因的限制性理解,並錯誤地認為小葉未經單位指派、擅自串崗幹別人的工作就不屬工作原因了,這是對工作原因及立法本意的錯誤理解。

立幫律師還表示,員工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不能成為工傷認定的阻礙事由。從法理上講,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第16條規定,只要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或本人無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情形,即使其自身存在過錯,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

本案中,小葉臨時代替女友操作衝壓設備,不過是具體工作崗位及相關工作內容的變動,而這並沒有改變他在為公司提供勞動且工作場所內受到意外事故傷害的事實。由於衝壓崗位是公司崗位之一,小葉代班作業的行為未超出公司的工作範圍,所以,他在從事公司的日常生產、工作過程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

綜上,小葉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即使其違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該情形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公司不為小葉認定工傷,其可向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私自代班發生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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