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遠,還這樣停放摩托車、電單車​的,將被拖走!

最近一個多月以來,清遠在大力整治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問題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成效!


在清遠,還這樣停放摩托車、電單車​的,將被拖走!


一提到查處摩托車、電動車,街坊們就會有好多問號?

“我開得好好的摩托車,為什麼要查?”

“超標電動車要摩托車駕駛證嗎?”

“被暫扣摩托車、電動車能取回嗎?”


在清遠,還這樣停放摩托車、電單車​的,將被拖走!


關於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整治的問題

針對網友提問頻率較高的問題

清新交警部門近日作出解答~


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有哪些要求?


針對符合新國標、辦理永久號牌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範疇,上路行駛建議帶齊發票、合格證等證件,並佩戴安全頭盔。對不符合新國標、辦理臨時號牌的電動車,參照機動車管理,上路行駛需要持有摩托車駕駛證、懸掛號牌,並佩戴安全頭盔。


如何解決電動車上牌問題?


在開展本次專項整治的同時,交警部門積極推動我市摩托車、電動車登記上牌業務。針對我市電動車存量大、流動區域廣的特點,目前,已在交警窗口、郵政網點設置電動車上牌網點、流動服務點,下階段還將聯合郵政部門進社區、街道流動服務,增設辦牌點等措施,最大限度為群眾辦理電動車上牌業務提供便捷服務。


無牌無證的車輛,如何處罰?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罰款200元,記12分。


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的,處罰款1000元,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準駕不符的,處罰款1000元,記12分。


被暫扣摩托車、電動車能贖回嗎?


自處罰生效之日起,本人在15天內,帶齊身份證原件以及被處罰車輛的合法手續原件(即車輛行駛證或購買發票等有效證明),到執法中隊(指作出處罰行為的執法單位)處理各項交通違法行為後,憑執法中隊開具的放行證明,到政府指定車輛停放點取回暫扣車輛。報廢車輛、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車輛不能贖回。


被暫扣的車輛裡有私人物品該怎麼辦?


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車輛行駛證或購買發票等有效證明,到執法中隊(指作出處罰行為的執法單位)核實情況,開具證明後到政府指定車輛停放點拿回私人物品。


若有關證件遺留在車上的,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執法中隊辦理相關認領手續。


停放在路邊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為什麼會被拖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在清遠,還這樣停放摩托車、電單車​的,將被拖走!


確保我們的出行安全,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需要每個清遠市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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