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分析 | 疫情期間的奇葩事兒,胡攪蠻纏也可能犯法?

熱點分析 | 疫情期間的奇葩事兒,胡攪蠻纏也可能犯法?

庚子新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使全國人民加入到抗擊一場沒有硝煙的疫情狙擊戰中。正所謂“疾風知勁草,烈火見真金”,國家、人民和全體醫務工作者一道在疫情抗擊中同時間賽跑,與病魔較量,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取得了讓各國都難以置信的非凡成果。但是在疫情如此緊迫的期間,總是會出現一些人胡攪蠻纏,讓人倍感“奇葩”,下面我們就從法律角度,說一說這些奇葩事兒。


熱點分析 | 疫情期間的奇葩事兒,胡攪蠻纏也可能犯法?


新聞實例


案例一


2020年2月21日零時,劉某(男,32歲,齊市人,刑滿釋放人員)在大慶油田總醫院發熱門診使用快手軟件進行直播,且不聽從醫院工作人員勸阻、不執行醫院管理規定,引起群眾現場圍觀,影響了醫院正常醫療秩序。


對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應法律分析:

此條是關於擾亂機關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那麼何為擾亂呢,其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亂,具體表現為使單位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構成擾亂行為還必須使單位的工作不能正常進行,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否則即應按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劉某的行為自然屬於非暴力性的擾亂,使醫院的工作不能正常進行,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一般網絡直播的商業運營模式是平臺依靠點擊量獲得經濟收益,而主播靠用戶的打賞、獎勵和商業廣告獲利。因此,劉某為了獲得打賞竟然在疫情期間選擇了在醫院發熱門診進行網絡直播,置醫院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勸阻於不顧,引起就醫群眾現場圍觀。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致使醫療秩序不能正常進行。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給予劉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20年2月18日,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韓家營子邊防派出所接到指令:在嵐山區人民醫院,一男子左某於2月15日入院,自稱於本月13日從湖北駕車返回嵐山,並聲稱曾與疫情嚴重地區人員接觸,目前已出現高燒39℃、乾咳等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症狀。但是在入院觀察期間,經過兩次嚴格的核酸檢測後,證實左某並未感染病毒。接警後,值班民警立即趕往醫院,並在做好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將左某帶回派出所。經詢問得知,左某根本沒有去過湖北,也未曾與疫區人員接觸,所謂的高燒、乾咳等症狀更是子虛烏有。左某之所以要編造謊言,目的竟是為了“考驗“一下醫院,想知道真的感染新冠病毒後醫院到底怎麼辦。


對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對應法律分析:

此條是關於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和散佈恐怖信息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第一項規定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是為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而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該項規定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當前,正值新冠疫情防控關鍵時刻,很多人都在為抗"疫"而奔忙,醫療資源更是稀缺,類似於左某這樣編造謊言造成群眾恐慌,並且故意浪費醫療資源的行為著實令人憤慨。經查實後,違法行為人左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延伸問題


防疫期間,偷偷聚眾打麻將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疫情期間各地政府已出臺相應文件明確規定,為減少疫情的傳播擴散,禁止人員集中、聚集,如仍然不執行政府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

為了防止疫情擴散,地方政府或村(社區)是否可以採取挖斷公路等手段?

律師解答: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選擇設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頭或挖斷公路,類似方法不僅將導致救護車進不去,急危重症患者出不來,而且有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律師解答:編造他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症狀的虛假事實,屬於“編造虛假的恐怖信息”。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並將所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予以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被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刑事處罰。

在微信群裡、朋友圈通過P圖、誇大疫情傳播謠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解答:對於那些故意編造、散佈謠言,危害社會的,則應依照相關法律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處理。利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網站等,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拒絕強制隔離,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律師解答: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首要政治任務,對於拒不配合、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確保社會大局的平穩有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