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重大文旅項目可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文旅部:重大文旅項目可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中經文化產業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通知》,佈置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積極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各地重大文旅項目。此舉對於當前處於疫情影響的文旅行業,無疑是注入了一劑“強心劑”。

統籌:成琪

排版:李冬陽

來源:文化產業新視界

文旅部:重大文旅項目可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文旅部:重大文旅項目可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近年來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成果。2019年6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著力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資、優化經濟結構、穩定總需求。

今年3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做出了“確定再提前下達一批地方政府專項債額度,帶動擴大有效投資”的部署。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同時按程序提前下達今年地方政府專項債額度1.29萬億元”的具體部署。據悉,今年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總規模將大幅度增加,或達到甚至超過3萬億元,已經成為各級政府“六穩”、“六保”工作的有力抓手。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定位於地方政府合法舉債推進各地的重大項目,採取“統借統還”的模式,即在財政稅收收入以外新增資金渠道。當前,受疫情影響各級財政普遍緊張,勢必對文旅項目建設造成不利影響,各地應格外重視爭取專項債券,特別是在資金總規模有限的情況下,各地文旅部門應積極爭取不能錯失機遇。同時按照要求,專項債券支持的項目要定位於具備一定收益的項目,對於純公益性項目不宜通過專項債券支持,要注意項目申報和儲備的準確性。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逆週期調節力度,更好發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的重要作用,著力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資、優化經濟結構、穩定總需求,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不動搖,堅持結構性去槓桿的基本思路,按照堅定、可控、有序、適度要求,進一步健全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推進專項債券管理改革,在較大幅度增加專項債券規模基礎上,加強宏觀政策協調配合,保持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做好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促進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

(二)基本原則

——堅持疏堵結合。堅持用改革的辦法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把“開大前門”和“嚴堵後門”協調起來,在嚴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下簡稱隱性債務)、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堅決不走無序舉債搞建設之路的同時,加大逆週期調節力度,釐清政府和市場邊界,鼓勵依法依規市場化融資,增加有效投資,促進宏觀經濟良性循環,提升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可持續性。

——堅持協同配合。科學實施政策“組合拳”,加強財政、貨幣、投資等政策協同配合。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發揮專項債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難以商業化合規融資的重大公益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穩健的貨幣政策要鬆緊適度,配合做好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服務,按商業化原則依法合規保障重大項目合理融資需求。

——堅持突出重點。切實選準選好專項債券項目,集中資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設和補短板並帶動擴大消費,優先解決必要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堅持防控風險。始終從長期大勢認識當前形勢,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舉債要同償債能力相匹配。專項債券必須用於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項目,融資規模要保持與項目收益相平衡。地方政府加強專項債券風險防控和項目管理,金融機構按商業化原則獨立審批、審慎決策,堅決防控風險。

——堅持穩定預期。既要強化宏觀政策逆週期調節,主動預調微調,也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精準把握宏觀調控的度,穩定和提振市場預期。必須堅持結構性去槓桿的改革方向,堅決不搞“大水漫灌”。對舉借隱性債務上新項目、鋪新攤子的要堅決問責、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二、支持做好專項債券項目融資工作

(一)合理明確金融支持專項債券項目標準。發揮專項債券帶動作用和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優勢,依法合規推進專項債券支持的重大項目建設。對沒有收益的重大項目,通過統籌財政預算資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予以支持。對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項目,由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融資;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性專項收入(以下簡稱專項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仍有剩餘專項收入的重大項目,可以由有關企業法人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根據剩餘專項收入情況向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

(二)精準聚焦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鼓勵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依法合規使用專項債券和其他市場化融資方式,重點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一帶一路”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等重大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以及推進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鐵路、收費公路、機場、水利工程、生態環保、醫療健康、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城鎮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領域以及其他納入“十三五”規劃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建設。

(三)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配套融資支持。對於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項目,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以項目貸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標準的專項債券項目。鼓勵保險機構為符合標準的中長期限專項債券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允許項目單位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支持符合標準的專項債券項目。

(四)允許將專項債券作為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資本金。對於專項債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具有較大示範帶動效應的重大項目,主要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鐵路、國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進國家重大戰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電、供氣項目,在評估項目收益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專項收入具備融資條件的,允許將部分專項債券作為一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但不得超越項目收益實際水平過度融資。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對應原則,將專項債券嚴格落實到實體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將專項債券作為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不得通過設立殼公司、多級子公司等中間環節注資,避免層層嵌套、層層放大槓桿。

(五)確保落實到期債務償還責任。省級政府對專項債券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組合使用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的項目,項目收入實行分賬管理。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於償還專項債券的專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確保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安全;項目單位依法對市場化融資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在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將市場化融資資金以及項目對應可用於償還市場化融資的專項收入,及時足額歸集至監管賬戶,保障市場化融資到期償付。市場化轉型尚未完成、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項目單位。嚴禁項目單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隱性債務。

三、進一步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及配套措施

(一)大力做好專項債券項目推介。地方政府通過印發項目清單、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機構推介符合標準專項債券項目力度。金融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組織和協調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化原則、自主自願予以支持,加快專項債券推介項目落地。

(二)保障專項債券項目融資與償債能力相匹配。地方政府、項目單位和金融機構加強對重大項目融資論證和風險評估,充分論證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期限及還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編制項目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反映項目全生命週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況,使項目預期收益覆蓋專項債券及市場化融資本息。需要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支持的,地方政府指導項目單位比照開展工作,向金融機構全面真實及時披露審批融資所需信息,準確反映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的專項收入,使項目對應可用於償還市場化融資的專項收入與市場化融資本息相平衡。金融機構嚴格按商業化原則審慎做好項目合規性和融資風險審核,在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的專項收入確保市場化融資償債來源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予以支持,自主決策是否提供融資及具體融資數量並自擔風險。

(三)強化信用評級和差別定價。推進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由地方政府定期公開債務限額、餘額、債務率、償債率以及經濟財政狀況、債券發行、存續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債券統計數據庫,支持市場機構獨立評級,根據政府債務實際風險水平,合理形成市場化的信用利差。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體系,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在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應用。

(四)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程度。堅持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化發行,進一步減少行政干預和窗口指導,不得通過財政存款和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等手段變相干預債券發行定價,促進債券發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嚴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通過金融機構排名、財政資金存放、設立信貸目標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施壓。

(五)豐富地方政府債券投資群體。落實完善相關政策,推動地方政府債券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在本地區範圍內向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者發售,擴大對個人投資者發售量,提高商業銀行櫃檯發售比例。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會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投資地方政府債券。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債券櫃檯發售的定價機制,增強對個人投資者的吸引力。適時研究儲蓄式地方政府債券。指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認購,鼓勵資管產品等非法人投資者增加地方政府債券投資。積極利用證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地方政府債券的便利性。推出地方政府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通過“債券通”等機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資者投資。推動登記結算機構等債券市場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六)合理提高長期專項債券期限比例。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項目期限相匹配,並統籌考慮投資者需求、到期債務分佈等因素科學確定,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防止資金閒置。逐步提高長期債券發行佔比,對於鐵路、城際交通、收費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設和運營期限較長的重大項目,鼓勵發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專項債券,更好匹配項目資金需求和期限。組合使用專項債券和市場化融資的項目,專項債券、市場化融資期限與項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確定再融資專項債券期限,原則上與同一項目剩餘期限相匹配,避免頻繁發債增加成本。完善專項債券本金償還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方式基礎上,鼓勵專項債券發行時採取本金分期償還方式,既確保分期項目收益用於償債,又平滑債券存續期內償債壓力。

(七)加快專項債券發行使用進度。地方政府要根據提前下達的部分新增專項債務限額,結合國務院批准下達的後續專項債券額度,抓緊啟動新增債券發行。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專項債券發行工作。對預算擬安排新增專項債券的項目通過先行調度庫款的辦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債券發行後及時回補。各地要均衡專項債券發行時間安排,力爭當年9月底前發行完畢,儘早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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