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沈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26022件,审执结287874件,结案率88.3%。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2018年度优秀案例发布会,公布13篇案例被确定为省法院参考性案例。优秀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强制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诸多社会领域,基本上代表了当今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利益诉争的焦点,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范例,对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导向指引作用。
典型案例
一名司机开车时出交通事故造成一名行人死亡,司机全责赔偿对方三十多万元,随后司机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司机在出事故时驾驶证已过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赔付商业险。
司机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这种情况该不该得到保险赔偿?
驾驶证已过期
司机开车撞了人
2016年8月21日8时许,陈某在于洪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宁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宁某受伤,经医治无效后死亡。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无责任。后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三十万元整。
陈某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起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零时起至2016年1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有保险,这三十万赔偿金就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了,不过,陈某在出事故时驾驶证显示已过期,他在事故之后到交警队申请了新驾照。
签合同时就已“约定”
保险公司辩称免除赔偿
当陈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理赔时,某保险公司以陈某逾期未换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
陈某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他们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负责赔偿,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规定赔偿。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陈某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含不计免赔,指定驾驶人陈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我公司承保车辆全责,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陈某驾驶证已过期,未及时更换,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我公司对于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我公司与原告为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险责任免除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我公司在被陈某投保时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陈某也进行了签字确认,我公司已尽了告知义务。我公司仅能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交强险部分予以赔付,对于陈某的其他损失,我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不公平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给付原告陈某:交强险保险金12.2万元;商业险保险金20万元。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主张原告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免除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原因如下: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并非驾驶资格的丧失,与交通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没有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到交管部门申领了新的驾驶证,可以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具备驾驶资质和技能。
保险公司把驾驶证过期作为免责条件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不因提供者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