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新固廢法對印刷企業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


1、固廢汙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範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2、增加了跨省轉移固廢利用的,需報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細化了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固廢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臺賬,實現固廢可追溯、可查詢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汙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4、新增了委託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應對受託方進行審查,否則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託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汙染防治要求。

受託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汙染防治要求,並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受託方承擔連帶責任。


5、新增了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汙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並執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二、危險廢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


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汙許可證的,執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2、新增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要求


第九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三、固廢管理不合規的法律責任普遍加重


1、普遍加大了罰款金額


新固廢法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幅度,具體見下表:


【行業】新固廢法對印刷企業提出了哪些要求?

2、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3、增加了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明確了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來源:綜合環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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