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農民工支付條例實施,銀行卡被收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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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夠看到和回答這個問題,作為一個科技愛好者,我每天都在關注科技發展方面的消息,每天收穫也蠻多的。

首先,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也是很多小白用戶困惑之處,下面我將根據自己的經驗認真回答這個問題。

5月1日農民工支付條例實施,這一國家層面的新法規有效地保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社會中總有人頂風而上,視法律法規為耳旁風。農民工銀行卡被收走也是一個典型的現象,根據我的一些經驗,我認為農民工銀行卡被收走可以採取以下的有效措施才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解決企業勞動爭議的規定,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決勞資雙方的勞動爭議:

1)雙方通過談判解決問題。雙方自願協商並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如果當事雙方不想相互協商或自行決定不達成協議,則可以自願求助於企的調解委員會,並認真執行達成的協議。如果無法進行調解,則可以進行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如果僱主或非法專業中介收走了農名工的工資卡,工人可以聯繫勞動保護檢查局。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解決企業勞動爭議的規定,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決勞資雙方的勞動爭議:

1)雙方通過談判解決問題。

雙方自願協商並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

如果當事雙方不想相互協商或自行決定不達成協議,則可以自願求助於企業的調解委員會,並認真執行達成的協議。如果無法進行調解,則可以進行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

如果僱主或非法專業中介收走了農名工的工資卡,工人可以聯繫勞動保護檢查局。

根據《勞動法》,勞動安全問題檢查規定等。

如果工人就同一問題提出集體投訴,則投訴人可以代表自己提出投訴。申請人將投訴提交給勞動保護行政部門。投訴文件書寫困難時,可以提起口頭投訴,並進入勞動安全檢查規程,並由申請人簽名。

4)行政審查。

農民工可以要求對主管部門關於勞動保護的行政決定進行審查。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認為執行部門或執行行政職能的機構的特定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決定或行政行為,則可以請求對其進行審查合法權益。

5)仲裁。

一方或雙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仲裁庭應在先前已訴諸調解程序的情況下,決定調解程序是否成功。如果其中一方不遵守仲裁協議或仲裁裁決的生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請求。該程序是人民法院審議勞動爭議的初步程序。

6)試用。

參加仲裁裁決的當事方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天內以被告人的身份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開庭審理。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以上便是我的一些見解和回答,可能不能如您所願,但我真心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不清楚的地方您還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每日精彩科技”我將竭盡所知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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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正式實施。

《條例》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各環節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開啟了我國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階段。

《條例》規定平時只發基本生活費、待項目結束或年終結算時再向農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資;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既不編制工資臺賬,也不提供工資清單;一些單位以保管工資為由變相扣押農民工工資等行為都屬於工資支付不規範行為。

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卡被扣押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卡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5萬罰款。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工資支付方面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週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在工程建設領域

《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第四款規定: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遇到違規的工資支付行為怎麼辦?

在維權或者討薪前,要準備好勞動合同及施工任務單、考勤記錄、結算單、工資條等能證明務工的證據材料。然後按照協商調解、投訴舉報、勞動監察、法律武器的步驟進行維權。

協商調解

自己或在工友、工會、調解委員會的幫助下,按照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佈的信息,與工程項目部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協商解決問題。

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按照維權信息告示牌公佈的維權信息,先向行業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1.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房屋建築、市政工程

2.交通運輸部門:交通建設工程

3.水利部門:水利工程

4.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土地整治、地災治理工程

5.農業農村部門:農業工程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

如果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行為,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舉報可以匿名,如情況屬實,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的時效是兩年。

勞動爭議仲裁

1.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報酬方面發生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情況屬實,可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判決書,向單位索賠,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仲裁的實效是一年。

2.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到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本人經濟比較困難,也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

法律武器:法律援助

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服務對象包括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裁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該條例是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拖欠工資這個重點問題來設計的,將多年來在實踐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範。



記者王國忠


自2020年5月1日起,將有一項農民工非常關心的工資支付條例開始實施,就是即將頒佈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此項條例正式施行後,也就意味著一直以來農民工年終結算工資的發放方式將結束,從此以後,農民工也要按月給予工資發放了,這規定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會減少像以往那種農民工工資被長期拖欠的現象。

以往,由於農民工這個特殊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不穩定,工期時間長短不一,所以也就積累下來了不少的問題。如農民工平常每月也只能支取些生活費,大部分的工資需要等工程結束,或者是年末放假才能拿到,再加上工地比較混亂的賬目管理,農民工往往有被剋扣工資或難拿工資的現象。

這次條例的實施,在條例中也明確列出了各項規定,如在條例的第11條規定中就指出,農民工的工資要以貨幣的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等其他形式替代。在條例的第12條規定中明確,用人單位應按照約定,在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要足額支付工資等。

條例規定雖有明確,但還是讓農民工有不少顧慮,這就有農民工朋友提出一個比較現實存在的問題,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果包工頭耍花樣,以發工資為名,收走支付工資的工資卡,予以扣押該咋辦呢?

其實這項擔心也大可不必,因為在條例中也有規定,單位在支付農民工工資中,對出現了有違規行為,收走農民工的工資卡,或者是變相扣押工資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會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沒有改正的單位,將要面臨受到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對單位的罰款之外,還要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負責人員等,也將會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罰,並且對單位還有還有降級以及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等多項處罰。面對這樣的處罰力度,相信沒有幾家單位還敢一意孤行,冒然違背條例規定的行為。

其次,農民工按月發放工資,並不是對所有工作都要執行月薪制的,在條例的第13條規定中明確,凡是按月、周、日、小時這樣的工薪制,應當按照月、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就不能統一標準按月發放工資了。

如果是按照計件發工資的,可由雙方自行約定工資支付週期,但也應當不以超過一個月為限。 對於建築行業,在此次條例中規定,施工方或工程承包方,應當依法和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還要進行用工實名制登記,沒有和施工總承包方或與分包方訂立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也是不能進入項目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

對於農民工被拖欠工資這一老大難問題,一直以來都困擾著諸多的農民工朋友,相信自今年的5月1日起,關於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開始實施後,這個問題將會獲得很好的解決,你對此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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