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农民工支付条例实施,银行卡被收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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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能够看到和回答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科技爱好者,我每天都在关注科技发展方面的消息,每天收获也蛮多的。

首先,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很多小白用户困惑之处,下面我将根据自己的经验认真回答这个问题。

5月1日农民工支付条例实施,这一国家层面的新法规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社会中总有人顶风而上,视法律法规为耳旁风。农民工银行卡被收走也是一个典型的现象,根据我的一些经验,我认为农民工银行卡被收走可以采取以下的有效措施才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解决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决劳资双方的劳动争议:

1)双方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如果当事双方不想相互协商或自行决定不达成协议,则可以自愿求助于企的调解委员会,并认真执行达成的协议。如果无法进行调解,则可以进行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如果雇主或非法专业中介收走了农名工的工资卡,工人可以联系劳动保护检查局。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解决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决劳资双方的劳动争议:

1)双方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

如果当事双方不想相互协商或自行决定不达成协议,则可以自愿求助于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并认真执行达成的协议。如果无法进行调解,则可以进行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

如果雇主或非法专业中介收走了农名工的工资卡,工人可以联系劳动保护检查局。

根据《劳动法》,劳动安全问题检查规定等。

如果工人就同一问题提出集体投诉,则投诉人可以代表自己提出投诉。申请人将投诉提交给劳动保护行政部门。投诉文件书写困难时,可以提起口头投诉,并进入劳动安全检查规程,并由申请人签名。

4)行政审查。

农民工可以要求对主管部门关于劳动保护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执行部门或执行行政职能的机构的特定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则可以请求对其进行审查合法权益。

5)仲裁。

一方或双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应在先前已诉诸调解程序的情况下,决定调解程序是否成功。如果其中一方不遵守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的生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议劳动争议的初步程序。

6)试用。

参加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天内以被告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以上便是我的一些见解和回答,可能不能如您所愿,但我真心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不清楚的地方您还可以关注我的头条号“每日精彩科技”我将竭尽所知帮助您!


每日精彩科技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条例》规定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都属于工资支付不规范行为。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被扣押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5万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工资支付方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在工程建设领域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遇到违规的工资支付行为怎么办?

在维权或者讨薪前,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及施工任务单、考勤记录、结算单、工资条等能证明务工的证据材料。然后按照协商调解、投诉举报、劳动监察、法律武器的步骤进行维权。

协商调解

自己或在工友、工会、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按照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布的信息,与工程项目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按照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布的维权信息,先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2.交通运输部门:交通建设工程

3.水利部门:水利工程

4.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整治、地灾治理工程

5.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工程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可以匿名,如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的时效是两年。

劳动争议仲裁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情况属实,可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判决书,向单位索赔,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仲裁的实效是一年。

2.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人经济比较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法律武器:法律援助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服务对象包括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该条例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的,将多年来在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记者王国忠


自2020年5月1日起,将有一项农民工非常关心的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就是即将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此项条例正式施行后,也就意味着一直以来农民工年终结算工资的发放方式将结束,从此以后,农民工也要按月给予工资发放了,这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像以往那种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的现象。

以往,由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稳定,工期时间长短不一,所以也就积累下来了不少的问题。如农民工平常每月也只能支取些生活费,大部分的工资需要等工程结束,或者是年末放假才能拿到,再加上工地比较混乱的账目管理,农民工往往有被克扣工资或难拿工资的现象。

这次条例的实施,在条例中也明确列出了各项规定,如在条例的第11条规定中就指出,农民工的工资要以货币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在条例的第12条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在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要足额支付工资等。

条例规定虽有明确,但还是让农民工有不少顾虑,这就有农民工朋友提出一个比较现实存在的问题,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包工头耍花样,以发工资为名,收走支付工资的工资卡,予以扣押该咋办呢?

其实这项担心也大可不必,因为在条例中也有规定,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中,对出现了有违规行为,收走农民工的工资卡,或者是变相扣押工资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没有改正的单位,将要面临受到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对单位的罚款之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员等,也将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并且对单位还有还有降级以及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等多项处罚。面对这样的处罚力度,相信没有几家单位还敢一意孤行,冒然违背条例规定的行为。

其次,农民工按月发放工资,并不是对所有工作都要执行月薪制的,在条例的第13条规定中明确,凡是按月、周、日、小时这样的工薪制,应当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就不能统一标准按月发放工资了。

如果是按照计件发工资的,可由双方自行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但也应当不以超过一个月为限。 对于建筑行业,在此次条例中规定,施工方或工程承包方,应当依法和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还要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没有和施工总承包方或与分包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也是不能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

对于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这一老大难问题,一直以来都困扰着诸多的农民工朋友,相信自今年的5月1日起,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后,这个问题将会获得很好的解决,你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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