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有沒有權利開除義務制學生?

於野洋


你好!我不是教育局長,也不是校長,更不是法官,我只是一名從教20年的義務教育階段的語文教師,對於你提的這個問題還是略懂一些的,謹做以下三點解答:

01 從法律角度來說,校長沒有開除學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一章總則的第四條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三章“學校保護”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02 從情感角度來說,校長沒有開除學生的理由

即使這個小孩在校成績很差,習慣極壞,品行不端,能力低下,違反紀律,屢教不改,用我們當老師的話來說就是“刀槍不入,油鹽不進”,但校長把他(她)開除了就行了嗎?把一個本該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或少年推向社會,不是挽救他(她),而是放棄了他(她),廢掉了他(她),毀了他(她)一生。於情於理都不應該。

03 從現實角度來說,校長應該有懲戒這個學生的義務

儘管當前的法律法規要求過於寬鬆、包容,對於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犯了錯誤,校方不能警告、記過、開除,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但若這個學生的問題真的很嚴重,希望你或其監護人理解並支持校長和班主任對其實施必要的懲戒措施,比如停課反省、適當罰作業、罰勞動、罰體育運動,剝奪其若干參與集體活動的權利,也可以允許學校班主任使用戒尺拍打手掌或教鞭抽打屁股若干下。這是有必要的,也是當今歐美髮達國家普遍使用的方法,必須讓他(她)明白:自己所犯的任何錯誤,都是要付出代價的。這對其也是一種教育和警示。

以上三點回答,希望對你和那個學生有所參考和幫助。關注“王老師教語文”,與您一起共同探討、交流更多關於基礎教育的知識和話題。


王老師語文微課堂


義務教育階段是不允許開除學生的,不要說校長沒有權力開除學生,恐怕局長都沒這項權力。控輟保學政策深入民心,為國家教育發展提供重要保障。凡事都具有兩面性,控輟保學政策也不例外,特別是初中生正處青春判逆期,軟硬不吃,有可能是一個人影響整個班級風氣。開除?違法!懲戒?學校老師都沒有懲戒權!思想工作做完後依然如此的話,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學校是無法解決的。更何況現在襲擊辱罵毆打甚至殺害老師的事時有發生,管理學生工作如履薄冰,甚是害怕引來不必要的麻煩,若是都不管,又覺得對不起教師這份職業。內心矛盾呀!你們有同感嗎?歡迎交流交流。


風雲三號2


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校長是沒有權利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的!

《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所以勸其退學的處分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可以通過老師或學校領導取消此處分,如學校不處理可投訴至教委。

我國的義務教育有一個特點是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家長不送學生上學知,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政府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雖然說校長對犯錯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開除,但是學校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學校批評教道育的方式包括:1、依據學校紀律懲罰規定予以記過等處分;2、對涉嫌違法問題可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或訓誡;3、申請對其矯治教育。

《義務教育法》第35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注意劃重點!嚴重違紀學生不能開除,可以送工讀學校(也就是以前的少年犯罪管教所),讓警察叔叔幫助矯治啊!

我們要辦人民滿意的教育。說服教育、思想教化還是教育的最主要手段。送去少年管教所,會給學生的身心帶來巨大傷害,能不送去工讀學校還是不要送,可讓父母密切配合,協助學校共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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