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股骨頸骨折治療不利院方擔責

事件經過:

2018年7月15日下午,患者趙某在騎自行車過程中不慎摔倒,左髖部、左肘部著地,於當日19時到醫院當地中醫院治療。經醫院中醫診斷為骨折病;西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左橈骨小頭骨折。患者隨即被安排住院治療。患者家屬聽從醫院建議,同意由醫院外聘專家給患者手術,並支付了5000元的專家費用,於2018年7月19日15時,醫院在全麻下給患者進行左股骨頸骨折左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和左橈骨小頭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術後,患者及家屬發現患者雙腿長度不等,隨即找醫院就此事進行詢問,醫院未予解釋。但在醫院處治療後,患者雙下肢長度出現5釐米的差異,明顯系因醫院治療行為所導致,醫院在本案中過錯顯而易見,並且因其過錯造成患者身體損害,其應賠償患者因此而遭受的損失,2018年8月11日,患者辦理了出院手續,並與醫院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為此,患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承認自身存在診療過錯,但是具體的承擔責任比例需要做司法鑑定判斷。

法院觀點:

(一)當地中醫院在對患者趙某的治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的過錯與患者趙某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醫方的過錯原因力為主要原因。(二)被鑑定人趙某此次外傷後左側股骨頭嵌插骨折,行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後,致雙下肢長度相差2.0cm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三)被鑑定人趙某此次外傷誤工期限為300日,護理期限為150日,營養期限為180日。(四)被鑑定人趙某此次外傷後續治療費約需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元)。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醫院當地中醫院在治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且醫院的過錯為主要原因,患者要求賠償相應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結合本案案情,原、醫院的責任劃分確定為1:9較妥。

我們觀點:

本案件醫院診療過錯過於明顯,對於患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是必然。這裡鑑定結構的結論醫院是承擔主要因素,在經過開庭專業的抗辯後,患方也為自己爭取到了最高的責任比例,這就算很好的結局。醫療糾紛中如果患者的疾病涉及到後續治療,可以申請鑑定機構做一個後續治療費用的計算,這樣在一審時就可以申請到治療費用,要不然後續治療發生費用後需重新起訴,就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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