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法院發佈2019年度十大案件

甘肅省法院發佈2019年度十大案件

每日甘肅網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4月16日,甘肅省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新聞發言人任建國介紹,此次發佈的十大案件都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案件社會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有的案件審判效果好,對同類案件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參考作用;有的案件標的大,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好;通過典型案件的發佈,以案釋法、釋法明理,更好地推動法治文明,為法治甘肅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案例一:董某等38人詐騙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慧、曾某為實施電信詐騙,冒用他人信息先後註冊成立了北京國信建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恆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過招聘,組織楊某、張某等35名被告人,以誇大培訓效果、試題資料押題精準度或者編造公司能“包過”“保過”相關考試等謊言騙取被害人信任,實施詐騙。先後致使全國各地數百人受騙上當,犯罪數額高達9670640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肖某慧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他各被告人判處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張某某、孫某某等9人因情節相對較輕,判處緩刑;對被告人嶽某某、劉某某等8人單處罰金。

案例二:胡鑫、胡剛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胡鑫、胡剛系親兄弟,2008年開始,二人相互投資、相互勾結,先後成立多家公司,以經營各自公司為名,招募成員,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裁判結果:對該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胡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胡剛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對全案予以維持。

案例三:徐某麟搶劫案

基本案情:2005年8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麟來到蘭州市城關區南濱河東路農墾大廈院內意圖搶劫。強行進入房間持刀向王某索要錢財,遭到王某反抗。二人扭打、奪刀過程中,徐某麟在王某身上捅刺三十餘刀致王某當場死亡,王某之子谷某某(歿年8歲)發現後上前拉扯、阻擋,亦被徐某麟捅刺十餘刀並當場死亡。後被告人徐某麟換上男主人的衣物並搶走筆記本電腦、手機後逃離現場。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徐某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徐某麟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核准,日前,被告人徐某麟已被執行死刑。

案例四:甘肅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袁某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袁某美訴稱:甘肅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業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袁某美作為投資者受到損失,其購買證券的時間在酒業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至揭露日之前,符合法定損失的因果關係,請求酒業公司向袁某美賠償損失21669377元。

裁判結果: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酒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袁某美損失21669377元。宣判後,酒業公司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袁某美的訴訟請求。

案例五: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與甘肅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後,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由其承租涉案房屋辦公使用。 因某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搬入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進行辦公,後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房地產公司立即提供涉案房屋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竣工驗收備案表,並支付逾期交房期間的違約金及搬入涉案房屋辦公至房屋實際驗收合格之日的違約金。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延遲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主張“兩書一表”的違約責任未予支持。省法院二審認為,對於某房地產公司逾期交付“兩書一表”的違約行為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鑑於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已享有房屋使用權,其損失不再表現為租金的情形下,如仍按照已付房款為一定標準主張違約金明顯過高,依法向某房地產公司釋明後予以了調整。另外,因某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其違約責任不斷擴大,也是形成本案訴訟的唯一原因,故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某房地產公司負擔。

案例六: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訴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上訴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24日,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對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臨夏分公司銷售的蘭州某商貿公司於同年5月4日生產的規格型號500克/袋、質量等級為優級的白砂糖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色值實測值為166,高於《白砂糖》標準指標“≤60”,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裁判結果:二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省食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七: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訴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在生產電解鋁過程中,將廢陰極炭塊廢渣堆放在蘭州市紅古區平安鎮崗子村附近的山神溝、撒拉溝內。2016年8月,該廢渣被列入危險廢物名錄。2017年9月,環保組織兩次曝光被告中鋁蘭州分公司在野外堆放、傾倒廢陰極炭塊等大量工業廢料的新聞報道,被生態環境部通報批評,掛牌督辦,限期整改。

裁判結果:經甘肅礦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本案已經調解結案。

案例八: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侵害商標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6年蘭州市公安人員在蘭州市七里河區南濱河西路查處李某厚、朱某強、李某洪製造、銷售假冒白酒的窩點,現場查扣大量假冒成品某白酒及包裝材料,共涉及假冒42度四星世紀某、52度四星世紀某、42度五星世紀某成品白酒,合計價值155400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生產、銷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判決:一、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326728元(含維權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審宣判後,李某洪以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九:涉某學生公寓執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6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涉某學生公寓的8個民事判決書指定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執行。位於蘭州市安寧區的某公寓是由社會企業投資興建的完全社會化的校外學生公寓,公寓周圍有西北師大、甘肅政法大學、蘭州交通大學等高校。

執行結果: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於1月24日立案執行。1月31日,該院通過網絡搖號選取了評估機構,該公司因故不能評估遂向該院退回委託,林區中院又另行委託其他公司進行評估,經過異議後,3月27日,林區中院將某學生公寓在淘寶網掛網拍賣。4月28日10時,西北師範大學以最高價競得某學生公寓。5月30日,應西北師範大學申請,林區中院在某學生公寓廣場舉行了公開交接儀式,將某學生公寓交付西北師範大學。拍賣款清償被執行人所欠債務後,剩餘部分全部退還。

案例十: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與內蒙古某煤集團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基本案情: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涉案標的3億4千多萬元,是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執行標的額最大的執行案件,案件的執行關係到全省知名民營企業的生存問題。

執行結果:最終在不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履約金額達3.2億元,申請執行人撤回了對該案的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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