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那些事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是要式合同,即當事人之間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必須採用書面合同的形式。

1、關於合同生效,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專利法對專利(申請)權轉讓則有這麼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否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呢?

首先,此處“登記”是權利轉讓生效的條件。即未經登記,該專利(申請)權並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不能取得專利申請權或成為專利權人。只有經過登記後,專利(申請)權才發生移轉。

其次,此處“登記”非設定的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合法的情況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3、如此,合同生效和權利轉讓生效條件不一樣,矛不矛盾呢?

不矛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專利法並未規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需經登記才能生效,其規定的是其中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發生效力要以登記為前提。即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訂後,無違法情形,一般簽訂即生效,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合同約束,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如果未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手續,受讓人並未取得合同約定標的。這可能會產生如下糾紛:

對內而言,可能涉及到違約責任。但追究違約責任,也需要考慮未進行登記是哪一方的過錯,或者雙方可能都存在過錯。對外而言,未經登記和公告,轉讓方依然是權利人,善意第三人可能和轉讓方進行交易,損害受讓方合法利益。

4、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不是絕對的。

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條件或期限。如果要求轉讓合同也自登記日起生效,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自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如果轉讓合同最終未在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生效條件就未成就,轉讓合同就未生效。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比如權利轉讓行為如果違法,可能會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即便經過登記,也會被要求返還權利,等等。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交易中,你遇到過哪些問題?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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