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金融機構借貸利率可超24%

一直以來,最高法對於金融利率標準都是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然而在近日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金融借款合同利率可以超過24%。

紀要涉及十餘項金融機構業務

2019年7月3日至4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召開。

會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將會議工作報告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與會代表討論時提出的問題、以及調研過程中收集到的問題,歸納整理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雖然目前尚未定稿,但已在金融界掀起波瀾。

此次會議對影響券商業務的十五大問題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和解釋,涉及對賭協議、擔保效力、消保糾紛、場外配資、回購業務等各個方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會議紀要》明確將金融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

最高法:金融機構借貸利率可超24%

金融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的區別適用

根據《會議紀要》摘錄:“凡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借貸行為,均為金融借貸,不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則及利率標準。

金融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出借人認為貸款人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出借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此次會議紀要將金融借貸從普通借貸行為中剝離出來,給予單獨的適用規則,貫徹了民事交易與商事交易不同價值取向的理念,是充分尊重金融借款交易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金融借貸跳脫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利率標準也不再受民間借貸24%上限的規制。

最高法:金融機構借貸利率可超24%

是否變相保護高利貸?

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的不同之處在於:金融機構借貸的同時,有些也會提供一定的附加服務,此次《會議紀要》就肯定了附加服務的有償性。

但是為防止金融機構利用優勢地位變相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會議紀要》也明確金融借款合同中對於收取利息或費用與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的,法院有酌情調減或者不予支持的權力,因此該舉措並不會成為高利貸的保護傘。

另外,對證券公司來說,開展的股票質押、融資融券、資產管理非標業務等涉及的借貸行為,應按照金融借款合同對待,在收取費用與提供服務相匹配的情況下,收取的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等金額可以超過24%,若不匹配法院也有酌情調整的權力。

最高法:金融機構借貸利率可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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