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工作人員飛單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銀行工作人員為了獲取高額回報,通常利用人們對銀行信任的心理,在投資人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向投資人推薦非銀行渠道銷售的產品,比如P2P、保險等看似“收益較高”的產品,最終一旦融資方資金出現問題,會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那麼,投資人的損失能否向銀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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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購買非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難辭其咎


先看飛單的定義,飛單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賣不屬於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佣金提成。銀行工作人員飛單造成投資人的損失,銀行是否有責任賠償?


申某系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的理財客戶經理。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間,申某利用其客戶經理的身份,騙取前往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辦理業務的人員的信任,向孟某等數十人銷售非華夏銀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5000餘萬元,最終造成孟某等人數千萬元損失。


銀行工作人員飛單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


為挽回損失,孟某等人將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申某銷售銀行理財產品和非銀行產品的方式基本相同,華夏銀行在能夠預見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其員工飛單行為所造成的風險的情況下,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申某的行為,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的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原則,存在過錯。


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與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行為相結合造成投資人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對孟某等人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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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銀行應

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個人理財等金融服務,具有高度技術性、專門性和智力判斷性,由此使得客戶與銀行之間必須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此種信賴關係要求銀行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與內部嚴格的自律機制,進而可以引導出商業銀行負有與客戶的信賴相符的為客戶利益行動的多層次、多類型的義務。


銀行工作人員飛單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


銀行是多數人最為信任的金融機構,人們普遍認為,錢放在銀行最安全,這就給了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可趁之機。正常情況下,如果銀行工作人員不是履行職務行為,而是推薦非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並不能認定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代表銀行的行為。但是,如果同時存在以下情形,則可認定銀行對投資人的損失具有過錯責任:


1、銀行工作人員所售非銀行產品和銀行產品具有高度相似性,產品區別度較低;


2、在銀行工作人員飛單日益普遍的情況下,銀行未制定相關制止飛單行為的制度,或者未嚴格執行相關制度;


3、銀行工作人員飛單行為

發生在銀行營業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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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由於利益的誘惑,並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銀行員工飛單的行為,作為投資人,其實辨別銀行工作人員是否飛單非常容易。槐城律師經總結,主要可通過如下方式辨別:


銀行工作人員飛單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


1、如果收益過分高於一般理財產品,則可以初步認定是銀行工作人員飛單;


2、通過銀行官方APP核實,一般銀行所售線下產品在線上均有銷售;


3、到同一銀行的其他網點核實,如果其他網店也銷售同款產品,則可確定該產品為銀行統一銷售產品,否則則為單飛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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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終1658號,丁存英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墳支行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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