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中有关老百姓“住”的新亮点

在民法典中,物权编放在了总则之后,反映了国家对于老百姓拥有所有权在法律上的承认与重视。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所有权制度能够激发人们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创造源源不断地财富。物权确定了基本财产的归属,合同法,继承法等都是建立在物权的基础上的。民法典物权部分放在总则后面体现了物权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的重大作用。

「民法典」物权编中有关老百姓“住”的新亮点

民法典物权编中有关老百姓“住”的新亮点

我们的房产70年之后怎么办

俗话说衣食住行,房子问题是老百姓非常关注的问题。现在买房期限是五十年或七十年。那么七十年之后,房屋就不归物主了吗?还是七十年之后自动延期,还属于物主?又或者七十年到期需要交一点钱,房子还属于物主?在民法典中,这个问题有了确定的答案。

从所有权角度看,房屋是没有期限的。但因为土地是全体人民的,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期限是七十年,而房屋是盖在土地上的,这就产生了土地到期之后和房屋产生的矛盾。实际上我们花钱买房子的时候,是支付了地价的,房价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在现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对土地到期之后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这一次的民法典中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在这一条后面又加了一条“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业主对小区的公共

部分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除了房屋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公摊面积业主也是出了钱的,另外小区停车位的购买或租赁,以及房屋外墙上的广告收入等等,对这些小区的公共部分业主到底拥有怎样的权利以及要承担怎样的义务。在《物权法》中,这些规定不是太完全太细致。这次《民法典》在物权编第六章里把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274条规定了小区里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开发商。第281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第282条规定物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从物权编可以看出,业主在一栋楼里,可能彼此之间并不相识,但通过共同的利益以及共同的安全联系在了一起。

居住权正式成为物权的一种

我国是实行物权法定的国家,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物权类型。在《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居住权曾在《物权法》草案中出现过,但在最后审议时被删除。现在居住权重新在民法典中出现。在物权编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将房屋居住这一属性单独规定为一项物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如创设是有偿还是无偿、是否可以转让继承、是否可以出租等问题的规定来看,居住权整体上是人在权利在,而且只针对特定人。

对于私人拥有商品房的权利人,当然拥有居住权。非权利人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可以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对于商品房的出租,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拥有居住权。民法典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租户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把承租房屋拥有的居住权确定下来。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居住权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对于公共房屋租赁来讲,如何确定原始受配人的居住权,如何确定在公租房中实际居住的人,以及在公租房拥有户口的人员的居住权等问题,还需要等待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居住权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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