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不可不知的「居住权」,你了解了吗?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止。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来了,不可不知的「居住权」,你了解了吗?

其中受老百姓最关注的、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不外乎就是婚姻和财产,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物权】编里面新增的【居住权】这个问题。

1、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来了,不可不知的「居住权」,你了解了吗?

房屋有四项基本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四项权能统称为房屋的所有权,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在即将废止的《民法通则》里面是这样规定的:

  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给承租人来行使。

  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有时房主也将部分收益权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给非房屋所有权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来的房屋改为从事一些收益性经营活动,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给房主,一部分留给自己。

  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居住权,在民法典【物权编】里面是这样规定的: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来说,就是把房屋四项权能里面的“占有、使用”这两项权能合并成为一个单独的权利,就是“居住权”。

权能合并,和之前分开行使权力,有区别吗?

区别非常大!

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张丽通过多年的工作打拼,买了两套房子,一套自住,另外一套正好空租期。有一天,妈妈跟张丽商量说:“你弟弟准备下个月结婚,我们家房子小,做婚房显得太寒酸,能不能让弟弟借用一下你的房子啊?等结了婚,就让他们搬出来。”

张丽也没多想,反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就同意了。弟弟就把房子布置了一下,结婚之后,就一直住在里面,眼看着孩子都快要出生了,还是没有搬走的打算。张丽就去问她妈妈了,弟弟打算什么时候搬走啊?妈妈说:“你看他们孩子快要生了,也不好搬家折腾,等生了,做完月子再说吧!”谁知这一再说,孩子都要上幼儿园了。

房子被弟弟占着,又不付租金,也不好意思直接上门把弟弟一家赶走,张丽非常不开心。就琢磨着是不是可以把房子卖掉,到时买新的,不让妈妈和弟弟知道?

如果有一天,张丽把房子卖了,房子过户之后,新的房东可以把弟弟一家赶走吗?

答案是:可以!

现在“居住权”放到物权编里面,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呢?

张大爷70多岁了,身体硬朗,但是孩子们不放心,就找了一个50多岁的保姆,照顾张大爷的饮食起居。这个保姆单身,也没有孩子。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久了,张大爷就对这个保姆有感情了,就有了和保姆结婚的想法。

孩子们到也开明,说:“爸爸,你结婚倒是没什么。就是房子可不能加保姆的名字,这套房子以后可是要留给孙子的。”保姆也没要房子的打算,只是想有一个居住的地方,就说:“房子不加我的名字没关系,就给我登记个居住权吧。以后让我有地方住就行。”

张大爷和孩子们觉得可以,等张大爷走了,让保姆再住几年养老,也在情理之中。于是,就到房管局去登记了保姆的居住权限:永久。

后来,张大爷去世后,房子由孙子张明继承。但是张明不喜欢这套房子,觉得太老了,就想卖掉去买新的。

问题来了:张明可以卖掉这套房子吗?

当然可以,因为他是房屋的产权人,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房子卖了后,新的房东可以将保姆赶走吗?

答案是:不能!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把居住权人赶出去。

“居住权”放到物权编里面,就产生了物权效力,可以对此房屋的抵押、买卖,产生对抗效力。

除非居住权人同意取消居住权,否则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如果想要售卖或者抵押给银行,就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没有人愿意当一个冤大头,买一套有所有权但没居住权的房子。

现在了解居住权的效力了吧?

2、如何设立居住权呢?

当事人要设立居住权,一定要做两件事情:一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登记,居住权才设立。仅有合同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设立之后,就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了,直接影响到房屋的交易、抵押和居住。所以这个权可真是不容小觑啊!

3、哪些情况下可以设定居住权?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如胶似漆,可以给对方登记居住权吗?可以!

老人生前有保姆照料,去世后房产由子女继承,可以给保姆登记居住权吗?可以!

配偶意外过世,可以给配偶的双亲登记居住权吗?可以!

员工没房,为让员工安心工作,不必为租房苦恼,可以给员工登记居住权吗?可以!

法律没有给居住权人设定范围,也就是是居住权人可以是任何人。只要双方签订书面居住权协议,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就可以了。

4、居住权有期限吗?居住权会消失吗?

居住权有时间性,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个期限根据居住权人的利益而设,而人的生存有期限,因此该期限就是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根据情况设立一个具体的期限,比如10年或20年等。

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注销登记,都会导致居住权消灭。另外,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继承的。

5、在哪里查询房子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如果不小心买了一套登记了居住权的房子,这可真是掉“坑”里了,而且是一个“超大坑”!以前买房,只需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今后买房,一定还要查一下是否存在“居住权”。到哪里查呢?

到房屋登记机关查!房屋登记机关可以查到房屋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有登记居住权。

如果有登记居住权,那肯定不能买,买了就是烫手的山芋,只能看,不能住。要么就和居住权人协商,注销居住权登记后,再买。

6、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间;(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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