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後還是股東嗎?

張某、常某、沈某、費某四人各出資40萬元,成立了一家服裝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因為不懂如何經營導致公司長期處於虧損的狀態。沈某覺得公司可能運營不下去了,便以各種理由挪用公司資金,沒有多久,沈某已經將全部出資抽逃,經股東會決定,取消了沈某的股東資格。後來,公司的業務漸漸步入正軌,也開始盈利。沈某看到有利可賺,便要求恢復其股東資格。請問,如果沈某起訴請恢復其股東資格法院會支持嗎?

抽逃出資後還是股東嗎?

律師答疑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是其作為公司股東的基礎,一旦股東將其全部出資抽逃,公司的股東會便可以將其股東資格取消。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回所投資金,不僅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更會侵害公司的利益,如果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抽逃出資罪。在本案中,沈某在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時抽回自己的出資,對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已經造成侵害。在公司處於盈利狀態時,沈某又想恢復股東資格,對於這種唯利是圖的行為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00條 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