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個人做共同借款人有效嗎?

出借人為了控制借貸風險,往往會通過增加共同借款人或增加擔保的方式防範風險。一般情況下,已婚的自然人來借款時,出借人往往會讓其配偶做共同借款人,而按照《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夫妻雙方有共同的舉債意思表示,相應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實務中,我們能不能讓個人和公司做共同借款人呢?

目前主流觀點是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目前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判例,法律並未禁止公司和個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相應各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和個人做共同借款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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