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也可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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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要旨

1.未经抢救死亡可能有两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2.为单位利益是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关键。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3.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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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家加班属于“工作岗位”。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本案中,冯某弟被发现时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属于深夜在家发病,无人发现、未经抢救死亡的情形,不属于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虽然冯某弟在家中死亡,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冯某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5. 缺乏证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是否能够认定冯某弟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冯某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造成冯某弟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223-1号工伤决定根据冯某弟的同事第二天一早发现趴卧床上的陈述,认定“冯某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正如一、二审所述,这一认定显然是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的。趴卧床上,有可能是在发病后,身体不适倒卧床上,并非一定是上床睡觉后发病死亡。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6. 违反规章制度并非法定工伤排除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23-1号工伤决定在认定事实时,强调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等事实,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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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学校加班加点备课,连夜批改作业,早上六点过起来守早字习,晚上守晚字习到十点过也算是常态。公务员每天下村走访,晚上加班弄资料,利用休息时间处理矛盾纠纷,周末随叫随到。公司白领每天在写字楼里加班到十一二点或凌晨,甚至通宵。企业家每天飞来飞去,不停应酬,有谁知道他们应酬中多久没吃过饱饭,一天喝吐几次?这些都是看似轻松又高薪的行业代表,他们的常态工作又有几人知,不是身在此行业,谁又能体会到其中的心酸和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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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1、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关于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结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时、非全日制工时制度以及经审批的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二)用人单位合法延长的加班时间;(三)用人单位违法延长的加班时间;(四)用人单位没有明令禁止加班,而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主动延长的工作时间;(五)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加班,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主动延长的工作时间;(六)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开展的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时间;(七)劳动者在工作中,合理的暂时性休息或解决生理需要的时间。

2、突发疾病”包括哪些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和工作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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