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協議離婚到訴訟離婚,花式“離婚冷靜期”告訴你離婚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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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隨著疫情之後離婚預約的火暴,“離婚冷靜期”成了大家關注的話題,但是真正瞭解“離婚冷靜期”的人並不多,事實上“離婚冷靜期”因離婚方式的不同分為“訴訟離婚冷靜期”和“協議離婚冷靜期”,今天就給大家好好說一說這個“離婚冷靜期”是怎麼回事兒。

我們先來看兩個關於“訴訟離婚冷靜期”的真實案例

案例1——3個月離婚冷靜期:冷先生起訴許女士離婚,許女士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決定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給予雙方3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但冷靜期之後,雙方仍沒有和好,所以法院在審理期限內判決雙方離婚。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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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個月離婚冷靜期+6個月禁訴期:楊女士起訴劉先生離婚,劉先生不同意離婚,法院決定給予雙方2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之後,雙方沒有和好,但法院基於種種原因,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這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楊女士在第一次判決後6個月之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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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花式“訴訟離婚冷靜期”

上面的兩個案例,就是我國現有的“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具體體現,案例2中還同時適用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禁訴期。2016年最高法院已經開始在全國118箇中級和基層法院開展離婚冷靜期試點,2018年最高法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之後,廣東、山東的省級高院發佈的離婚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中納入了“訴訟離婚冷靜期”的內容,但兩地法院的切入角度不盡相同。

1、《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2018年7月16日發佈,下稱“廣東指引”)從冷靜期功能角度將“離婚冷靜期”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規定比較詳細和具體

“廣東指引”第二十七條是冷靜期一般規定,即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當事人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撤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吸毒、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訴訟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終止冷靜期。規定中關於終止冷靜期的內容非常值得肯定。

“廣東指引”二十八條是情緒約束冷靜期的規定,即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期限不得超過20日。事實上,即使沒有情緒約束冷靜期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法庭也可以宣佈暫時休庭,擇日開庭再審。

“廣東指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是情感修復冷靜期的規定,起訴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暫時不願意接受調解,另一方明確作出主動修復情感承諾,法院認為雙方確實還有和好可能的,可以決定設置情感修復冷靜期,期限不得超過60日。當事人作出主動修復情感承諾的,法院可以要求其結合婚姻關係實際情況,提出明確的情感修復計劃。當事人未積極履行情感修復承諾及計劃的,應當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可以看出,如果當事人積極履行情感修復承諾和計劃,可能被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庭可能判決不準離婚;如果當事人不積極履行情感修復承諾和計劃,可能被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法庭很可能判決離婚。當然,積極履行只是去做了,並不一定要求取得真正修復感情的成果,而法庭不判決離婚,也是為了給予當事人更多修復感情的機會和時間。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程》(2018.08.30發佈,下稱“山東規程”)

山東規程未使用“離婚冷靜期”這個表述,而是使用了“感情冷靜期”,也沒有如廣東指引那樣從不同功能冷靜期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根據夫妻的婚姻背景、感情基礎、危機原因、能否修復等情況,對婚姻狀況進行評估後分為“死亡婚姻”與“危機婚姻”,並分情況採用不同的審判方式。

山東規程規定法院審理“危機婚姻”離婚案件,應當設置感情冷靜期,給當事人一個疏導情緒、修復感情、消除對立、冷靜思考、理性表達的期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不計入審限。法院應當要求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制定挽救婚姻的具體措施,或委託心理諮詢師、家事調解員進行心理疏導、調解。感情冷靜期內當事人挽救婚姻的情況,應當作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重要依據。但是,山東規程同時規定,法院審理“死亡婚姻”離婚案件,不得適用感情冷靜期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自由。

從山東規程看,審理法官對於夫妻婚姻狀況到底屬於“危機婚姻”,還是屬於“死亡婚姻”的認定至關重要,這決定了是否可以設置感情冷靜期。

除廣東和山東外,其他試點省市的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也對離婚冷靜期多有應用,只是當地沒有如廣東和山東一樣從審理程序角度發佈具體和詳細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案件的六個月禁訴期

《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上述就是離婚案件的禁訴期規定,前文的案例2就屬於判決不準離婚,原告需要6個月後再起訴的情況。很明顯,禁訴期是前次起訴離婚後,與下一次起訴必須間隔不能再起訴的時間,這與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適用的離婚冷靜期是不同的,雖然目的都是讓當事人冷靜處理離婚事宜。

協議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草案)》一石激起千層浪

2019.12.28公佈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民法典(草案)》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以來,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一直備受關注,因為這是之前沒有的規定,一旦施行,協議離婚的夫妻將無法在申請離婚登記當天拿到離婚證,而是需要先等待三十天,這三十天裡隨時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都沒有撤回的必須在前一個三十天屆滿後的三十天內共同到婚姻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相當於撤回申請。如果雙方最終沒能協議離婚,則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係。

在近年離婚率持續走高的背景之下,年輕人草率離婚增多,《民法典(草案)》的初衷無疑是避免夫妻衝動和草率離婚,給予雙方更多時間思考和挽回婚姻。但是,有不少人對此持反對意見——有人認為這是限制離婚自由;也有人表示擔心——老拖著離不成婚,會造成更激烈的衝突甚至家暴;夜長夢多,對方可能會惡意轉移財產;還有人說——更該設置冷靜期的是結婚!


無論如何,離婚對於人的一生來說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涉及情感、道德、倫理、社會風氣等等方方面面,所以離婚案件的處理和審理一直都是看似簡單、實則艱難的民事訴訟案件。離婚冷靜期制度也許會給危機婚姻一次解決危機的空間和機會,但是光靠離婚冷靜期解決婚姻問題或拉低離婚率顯然是不太現實的。疫情過後,離婚的人不會少,宅在家的日子也是“冷靜期”,只是很多人事實上“冷”是冷了、卻不一定“靜”得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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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靜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70後,我的頭條號主要分享婚姻家事法律服務的心得,為您解答關於婚姻家事的法律問題,幫您用法律保護婚姻與家庭,當您面臨婚姻家事紛爭時助您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歡迎有需要的朋友發私信諮詢法律問題,我會基於您提供的簡單情況進行初步判斷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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