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帶病投保3月後死亡獲賠16.8萬,是“騙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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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帶病投保構不構成“騙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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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個案例

相信你就會有答案了!


案情回顧


彭某交了12萬元買了保險,3個月後突發腦溢血死亡。當家屬找到保險公司按照保費140%賠償時,保險公司拒賠,只願意退還12萬元保費,理由是彭某帶病投保,存在騙保行為。為此,彭某親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保險條款賠償。


近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就病史向彭某進行過詢問,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投保人投保3個月後病亡


2018年3月20日,彭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支付保險費12萬元,保險公司向彭某出具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於次日(3月21日)生效。


2018年6月16日,彭某突發疾病送到醫院治療,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彭某的死亡原因為腦溢血。


彭某死亡後,其家屬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以案說法】帶病投保3月後死亡獲賠16.8萬,是“騙保”嗎?


2019年7月23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完成通知書》,告知死者家屬,對於被保險人彭某因腦內出血一案提出的理賠申請,理賠結論為解除合同,退還保險費,其餘48000元費用,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2017年5月4日至12日,彭某曾到醫院治療,醫院出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性心絞痛、高脂血症。彭某這次投保,屬於帶病投保,所以拒賠48000元,保險公司只能退還彭某家屬的保費12萬元。


帶病投保也應獲得理賠


雙方協商無果,彭某的親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進行賠償,即支付保險費比例為140%、總額為168000元的保險金。


開庭審理


法庭上,保險公司代理人認為,保險公司在收到彭某親屬的理賠材料後調查發現,彭某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時候,隱瞞了既往病史,帶病投保,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將保險費全部退還給彭某的親屬。2019年7月23日,保險合同即解除。依據已經解除的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請求駁回彭某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如實告知的事項包括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而如實告知的範圍為保險人詢問的範圍。


法院認為,投保人彭某,雖然在向保險公司投保之前就因病住院,但保險公司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就病史向彭某進行詢問。所以,保險公司無權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彭某在保險期限內身故,身故時已年滿54週歲,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費的140%向彭某的親屬支付保險金168000元,因保險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12萬元,故還需支付48000元。


法院判決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金48000元,並支付以168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22日計算至2019年7月23日的資金佔用損失,以48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4日計算至款項給付之日的資金佔用損失(以上資金佔用損失按年利率6%計算)。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投保人要履行告知義務


審理本案的法官點評:《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為投保人,即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及被保險人的情況對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而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限定為保險人詢問的範圍。


法官認為:本案中,彭某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故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為彭某。彭某雖在投保之前已因病住院,但保險公司並沒有舉證證明已對彭某的既往病史進行詢問。故不能認為彭某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也就是所謂的存在“騙保”行為。


詢問應該採取書面形式


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往往通過投保單或者專門詢問形式對投保人或者保險標的情況進行詢問,或者通過投保前體檢方式對投保人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投保人來說,在保險人詢問相關情況時,應如實告知相關情況,如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隱瞞相關情況,可能造成保險合同被解除並不退還保險費的後果。對於保險人來說,對於保險標的及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應該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詢問,並注意詢問內容應明確具體。


來源: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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