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燈”版權已轉讓,原著作者為何還能起訴出版社?

《鬼吹燈》又雙叒叕上微博熱搜了,但不是因為其系列改編劇有多好看,而是原著作者天下霸唱起訴出版社二審獲勝再次登上熱搜榜。此前關於《鬼吹燈》的侵權糾紛曾在網絡上引來熱議,例如前幾年的電影《九層妖塔》侵權案,以及去年的《牧野詭事》侵權案均引起大眾關注。其中最為震驚的是《牧野詭事》侵權一案,作為原著作者被判侵權並賠償玄霆公司110萬元。

“鬼吹燈”版權已轉讓,原著作者為何還能起訴出版社?


天下霸唱與起點中文網的恩怨是非


2005年,天下霸唱開始創作《鬼吹燈》系列,最初發表於“天涯論壇”,之後創作的所有章節於玄霆公司管理的起點中文網上發表。截至2008年,天下霸唱在起點中文網上更新了236章《鬼吹燈》。


雖然天下霸唱是《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卻並不享有《鬼吹燈》系列的版權,起因是在2006年,起點中文網與天下霸唱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天下霸唱將《鬼吹燈》故事的版權出售給起點中文網,同時該協議對天下霸唱使用其本名或筆名進行同題材作品的創作行為進行了限制,而作為原著作者天下霸唱也不能隨意繼續使用《鬼吹燈》進行創作。


隨著近幾年IP劇市場大熱,《鬼吹燈》作為一大IP,必然少不了該系改編劇,自然就有了電影《九層妖塔》、《尋龍訣》,網劇《黃皮子墳》、《精絕古城》、《怒晴湘西》以及最近熱播的《龍嶺迷窟》等。

“鬼吹燈”版權已轉讓,原著作者為何還能起訴出版社?

影視化的《鬼吹燈之牧野詭事》自然也想分一杯羹,但其本身並不屬於《鬼吹燈》系列,而是根據天下霸唱原著《牧野詭事》改編,卻打著“鬼吹燈”名聲作為宣傳。


擁有版權的玄霆公司則認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在名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的行為,涉嫌侵犯其對“鬼吹燈”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遂將該劇相關三方愛奇藝、向上影業、原作者天下霸唱告上法庭。


該案在經過一審、二審審理後,最終判決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片名及相關推廣中使用“鬼吹燈”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愛奇藝需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天下霸唱及其公司東陽向上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本案入選江蘇高院發佈的“2019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天下霸唱另一侵權案雖然贏了官司,卻未贏到錢


“鬼吹燈”版權已轉讓,原著作者為何還能起訴出版社?

天下霸唱雖然在上述版權糾紛終審判決中被判侵權,但其與青島出版社的侵權糾紛於近日在北京知產法院公開宣判並取得勝訴。


天下霸唱於2015年在其微博上公開準備修改《鬼吹燈》系列小說,然而在幾日之後,天下霸唱發現玄霆公司和青島出版社在噹噹公司運營的當當網上預售“最新修訂”版《鬼吹燈》,且宣傳時使用了“足本無刪節”、“最新修訂”等標語,誤使讀者認為該版本為天下霸唱微博中公佈的修訂本。同時發現,青島出版社未經其許可,對《鬼吹燈》小說進行了大量修改。天下霸唱遂將青島出版社、玄霆公司及噹噹公司訴至法院,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該案一審法院認定,青島出版社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修改權,且其宣傳行為屬於虛假宣傳,但由於天下霸唱已經將著作財產權轉讓給玄霆公司,所以不能據此獲得賠償,最終判令青島出版社向天下霸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天下霸唱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及相應合理支出3千餘元。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最終確認青島出版社對《鬼吹燈》系列小說的改動屬於對天下霸唱修改權的侵犯,關於青島出版社的虛假宣傳行為,天下霸唱仍有可能獲得經濟賠償,但基於天下霸唱對此並未舉證,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北京知產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兩起侵權糾紛中的法律分析


首先,《鬼吹燈》的版權是否歸屬於玄霆公司?


我國關於《著作權》的規定,可根據其內容性質不同可劃分為人身權與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控制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包括使用權、轉讓權和許可權。同時根據《著作權》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


而早在07年,天下霸唱與玄霆公司簽訂協議,將《鬼吹燈》系列小說版權轉讓給玄霆公司,依據該協議,玄霆公司取得“鬼吹燈”三字的所有權。假若天下霸唱想要繼續使使用“鬼吹燈”再進行創作也必須取得玄霆公司授權。


其次,已經轉讓版權的天下霸唱為何還能起訴出版社?


雖然版權已轉讓給玄霆公司,但轉讓的僅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即是典型的著作人身權,被認為是專屬於作者本人的,一般不具有財產屬性,無法被轉讓。故而已將版權轉讓的天下霸唱仍有權對出版社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可見,圖書出版者對於作品的修改,無論是文字性修改還是內容性修改,均應獲得作者的許可。


青島出版社因未徵得作者同意而擅自修改,構成侵權,但因其修改內容佔比不多,整體而言並未達到歪曲、篡改原作的程度,所以不能認為其侵犯了天下霸唱保護作品完整權。


最後,版權轉讓後是否還能主張賠償?


通常來說,著作權人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後,將無法再基於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使用而從作品中獲取經濟利益。但是作品的利用途徑可不僅限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內容,比如,作品中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特定元素,在凝結了作者高度智力創造,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之後,可以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對於這樣的元素,由於不具備獨創性,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未經作者的許可,他人不能無償、無限制使用,其使用方式可以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所以著作權在已轉版權的情況下,仍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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