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話講法]第二期:涉及危險駕駛罪注意事項

上期講了關於危險駕駛的一些情況,本期講下關於危險駕駛罪辦案應知道的一些事項

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刑事程序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執行,不然可能會被推翻或不認可)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三種:自覺在外面等著審判,在軟禁下等著審判,在局子裡等著審判)

相關法律條文

1、刑法第72條(緩刑適用條件)

2、刑事訴訟法第65-67條(取保候審)

3、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按此類規定辦事處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啥樣的人,啥樣的情況才能被取保候審,所有的刑事都用這個)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也就是俗話講的錢保)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沒有錢的就得找人擔保,但是得符合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保證人不是白當的,當不好也是要進去的)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保出去可不代表無拘無束,也得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來,聽話!乖!)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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