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童殺害10歲女童!修改承擔刑責年齡下限成討論熱點

10月24日下午,一則“大連11歲女孩遇害,遺體在花壇裡被發現”的消息,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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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21點17分,@大連公安發佈警情通報稱,女性受害者被害身亡,公安機關在10月24日依法對加害人進行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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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報具體內容為:

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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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女童上完課外班後未歸

家人在灌木叢中發現屍體

澎湃新聞消息,近日大連沙河口區女童某某被害,她的遺體在距家僅100多米處的灌木叢中被家人發現。

遇害女孩某某的媽媽告訴記者,女兒平時三點半左右到家,但20日當天遲遲未歸,隨後家人報警。

某某的舅舅表示,當日19時許,在距某某家裡僅100多米處的灌木叢中,家人發現某某的屍體。他稱,事發當天,某某上完校外美術班的課後,被嫌疑人騙至家中,隨後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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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女孩。圖片來源:現代快報

據現代快報消息,某某的舅舅賀先生告訴記者,涉事男孩和受害女孩曾上過同一個託管班。

10月24日21時許,@大連公安 發佈警情通報稱,加害人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女,10歲)的事實,但因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10月24日,蔡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再引熱議

此事發生後,“是否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話題再次引起熱議。目前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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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3歲男童殺害10歲女童!修改承擔刑責年齡下限成討論熱點

加害人蔡某某不滿十四周歲,屬於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現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較早,法律條款是否應該相應的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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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左呀 :法律有滯後性,當社會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原來的法律可能已經不適時了,如今14歲的小孩,心智的成熟是非以往能比的,所以更改刑事責任年齡,勢在必行。惡法非法,如果普羅大眾都覺得這樣的法律已經不正確的時候,改變就是必然的。

@Sneaker-潮範:現在的孩子,心理年齡都極其成熟了,不應該用以往的標準衡量他們了。

@樹下看羊:希望法律能夠完善,不讓任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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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網友表示,是否該進一步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非常立刻有六元:沒錯。是不應該追究孩子到刑事責任。但是必須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

@來點蘇打綠:太可怕了,監護人承擔責任嗎?

@大白豆:未成年人不承擔責任,他未成年,他父母成年了吧!父母不應該承擔責任嗎?

@人民日報

談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早發現早預防

10月24日晚,@人民日報 就此事發表評論《未成年人犯罪應受足夠審思》。評論指出,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必須早發現早預防,實行分級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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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殺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讓人愕然而沉重。“我們是祖國的花朵,請好好愛護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血的教訓再次衝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如何破題?必須早發現早預防,實行分級干預。

✿來源: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綜合澎湃新聞、現代快報、人民日報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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