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賣兒童不被懲罰,反受表彰?以案件瞭解古代如何處罰人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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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口拐賣,尤其是兒童的拐賣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大家在對犯罪分子口誅筆伐的同時,也希望能夠通過加大對拐賣人口罪犯的懲罰力度,從而達到遏制人口買賣的犯罪行為。事實上,人口的買賣從古至今都不曾斷絕。尤其是古代的封建社會,人也是屬於統治階級的一種資產,奴隸之間的買賣更多的時候是一種資產的交換。但是如果買賣的人口屬於“良人”的話,就歸屬犯罪行為。

我們這裡所提到的“良人”是指具有“清白之身的人”,對比的是奴隸或者奴婢。也就是說,如果在古代買賣的是清白自由人,也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古代的典籍記載中,針對人口買賣的判例案件並不多,不過在魏收的《魏書》中記載了一次非常詳細的人口買賣案件的審議與判罰的過程。通過本次案件,我們不僅可以瞭解到古代對於人口買賣的處罰標準,也可以瞭解古代統治者在判罰案件過程中判罰的依據以及所受的影響。

費羊皮賣女案始末緣由

費羊皮賣女一案記載在《魏書》的“刑罰” 章節,本案的審判過程中,出現了多位朝中大臣的見解,通過這些見解以及最後的判罰,我們可以深入的瞭解古代對於人口販賣案件的處罰力度與態度。下面我們就詳細的看下案件的始末緣由。

費羊皮賣女案發生在北魏魏宣武帝在位時的永平三年,也就是公元510年。案件發生地點是今天的河北省衡水市阜城縣。案件涉及到的人物也很簡單,一共就涉及四人。案件過程簡而言之,就是費羊皮將女兒賣給了同城的張回做奴婢。張回購買了費羊皮的女兒之後,為了盈利,將費羊皮的女兒又轉賣給了鄃縣(今夏津縣)的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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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過程

犯案動機也比較簡單,費羊皮因為母親病故,但家中貧窮,沒有錢給母親下葬,所以將自己七歲的女兒賣給張回做奴婢。因為賣價比較低廉,張回為了賺取差價,又將費羊皮的女兒轉賣給了梁定之。也就是說,費羊皮的動機是為了盡孝,而張回的動機是為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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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孝之郭巨埋兒奉母

北魏適用本案的法律規定

  • 第一:《盜律》規定“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皆死”;“掠”這個詞在這裡是奪取的意思,與成語“掠人之美”意思一致。也就是說,搶奪或奪取他人,然後賣為奴隸的,一律判處死刑。
  • 第二:;本條的規定是指,販賣子孫的,處以一年的刑罰,販賣尊長的處以死刑,販賣其他親屬或者老婆的,處以流放刑罰。
  • 第三:,這句話大概意思是說,搶奪別人財務的案例,不管是主犯還是從犯,判罰是一致的,沒有區別。為什麼會涉及到這一條呢,因為北魏的法律只規定了對拐賣人的處罰,沒有規定對收買人的處罰。所以參考此條規定,收買人的判罰程度應該參考拐賣人的判罰程度。

北魏統治階級對本案的見解

  • 度支尚書李平的觀點

北魏的度支部門相當於後世的戶部,類似現在的財政部與民政部門。本案最初是由度支尚書李平首先奏報的朝廷的。按照李平的想法,應該依據上文中的第一條法令,即“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皆死”,所以李平認為張回是“和賣人”。張回收買費羊皮的女兒,目的是為了轉賣,然後從中賺取差價。張回這種轉賣的行為,很容易造成“良人”永遠成為奴婢,很難再贖回。依據上文法令,李平認為張回的罪行最嚴重,應該處以絞刑。

這裡補充下,張回將費羊皮的女兒從今天的阜城縣賣到了夏津縣,這個距離對於古代來說就很遠了,如果費羊皮的女兒在夏津縣繼續被轉賣的話,費羊皮就很難再找到並贖回自己的女兒了。所以李平才把張迴轉賣的行為判定為“和賣人”,進而處以最嚴重的死刑。

根據記載,李平並沒有提到對費羊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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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縣至夏津縣

  • 北魏宣武帝的觀點

宣武帝看到本案後,認為李平的觀點刑罰過重。張回雖然是為了盈利而轉賣,但是並非是搶來的人口,只是從費羊皮手裡買來的。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和賣人”更不是“掠賣人”,不適用本條法令。所以宣武帝下詔,重新審定此案,並把此案設為案例,為以後類似案件的判罰提供參考標準。所以各個大臣就開始了討論。

  • 廷尉少卿楊鈞的觀點

廷尉是漢代以來專門負責刑獄的官員。楊鈞這個人大家可能不太熟悉,不過他的家世卻是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弘農楊氏。他的祖先是漢代的太尉楊震,他的後代更為知名,包括隋朝的越國公楊素、開國皇帝楊堅等人。

楊鈞也認為,在整個案件中,張回只是費羊皮的從犯。另外,費羊皮賣的是自己的女兒,兩者之間是親屬關係,不屬於“掠人”而賣,因此主犯費羊皮應該從輕發落,作為從犯的張回也應該隨同主犯,一同從輕發落。所以楊鈞認為張回應該判罰流放而不是死刑。

同樣,楊鈞也沒提到如何處罰費羊皮。

  • 三公郎中崔洪的觀點

崔洪提出了與楊鈞完全不同的看法。崔洪首先否認了,楊鈞提出的“因費羊皮所賣的是自己的親屬,就從輕發落”的觀點。崔洪認為,根據北魏法律規定,拐賣尊長就處以死刑,尊長也是親屬,法律並沒有規定,拐賣是親屬就可以減刑。簡單說,就是崔洪認為楊鈞為費羊皮減刑的依據是不合適的,不能僅僅因為拐賣的是親屬就獲得減刑。

對於張回,崔洪認為要確認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張回購買費羊皮的女兒的動機是為了自家留著做奴婢,還是為了轉賣獲利;第二個問題:張回再轉賣費羊皮女兒的時候,是否將費羊皮的女兒本來是“良人”的情況告知了費羊皮與下一個買家。首先,如果張回購買費羊皮的女兒只是為了轉賣獲利而不是為了助人的話,就應該按律處罰,不應該減刑。其次,如果張迴轉賣費羊皮女兒的時候,隱藏了費羊皮女兒本是“良人”的情況,既不告知費羊皮,也不告知下一買家的話,就應該把張回的行為當作“掠人而賣”進行處罰,也就是死刑。

因為這種情況下,假如費羊皮準備贖回女兒,張回卻進行了轉賣,下一買家有可能再進行轉賣,長此以往,費羊皮可能就永遠也找不到自己女兒。費羊皮的女兒也將永遠淪為奴隸。

  • 高陽王元雍的觀點

元雍是北魏的皇室,他是北魏宣武帝的皇叔,聲名顯赫,針對此案,他也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元雍的觀點比較簡單明瞭。他認為,張回的行為遠遠夠不上“掠人而賣”的罪名。首先是費羊皮要賣女兒,然後張回才會購買,所以張回只是從犯。不過張回購買之後,不應該再轉賣,轉賣的行為會加大費羊皮的女兒永遠成為奴隸的風險,這個行為是不可饒恕的,應該處以“鞭一百”的處罰。

另外,元雍認為,費羊皮賣女兒是為了給母親下葬籌措費用,為了盡孝才出此下策。所以費羊皮這種行為“孝誠可嘉”,不僅不能處罰,反而要在全國進行推廣,彰顯費羊皮這種孝順的行為。

  • 北魏宣武帝的最終決定

宣武帝對本案還是從輕發落。針對費羊皮的處理,採納了高陽王元雍的建議,不僅沒有處罰,反而對費羊皮這種賣女葬母的行為進行了表彰。對於張回,主要處罰了他轉賣的行為,處以五年的監禁。

綜述與結論

綜合來說,針對北魏末年的這起兒童拐賣案件,北魏統治者還是採取了較為寬鬆的處罰方式。

對費羊皮的懲處考量,宣武帝、元雍、崔洪等人均受到儒家孝悌文化的影響,認為孝仍是百善之首,所以費羊皮不僅沒受到處罰,反而是因為他的孝心,得到了嘉獎。當然,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費羊皮賣的是自己女兒,如果賣的是別人女兒肯定就是另外一個性質。

對張回來說,宣武帝、崔洪、元雍等人都認為他在收買的過程中罪行較小,最大的問題是張迴轉賣的行為。如果他沒有進行轉賣,基本上不會受到處罰或者很輕的懲罰(鞭一百)。正是因為張迴轉賣盈利的行為,加大了費羊皮的女兒永遠成為奴隸而不可贖回的風險,所以遭受到較為嚴重的懲處。不過張回也不是“掠人而賣”,所以也不至於死刑,被判處五年的監禁。

我國現行的刑罰規定

相比於北魏的法令,我國現行的刑法中,第二百四十條與二百四十一條詳細說明了對拐賣與收買行為的處罰。不僅包含了對拐賣人的處罰,還囊括了對收買人的懲處。詳見下圖:

古代拐賣兒童不被懲罰,反受表彰?以案件瞭解古代如何處罰人口犯

假如費羊皮生活在現在,不管他賣女的目的如何,肯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不會受到表彰。費羊皮賣女案更多的是古代禮教對法律壓制的一種表現。

法律小知識:判例法與成文法

我國古代的判罰中,多屬於“判例法”,簡單說就是,根據以往的判罰案例來作為後續案件的判罰依據。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簡單說就是,依靠法律條例來作為判罰依據。目前判例法還是在很多國家有采用,比如英國、美國等國家都是採用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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