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卖儿童不被惩罚,反受表彰?以案件了解古代如何处罚人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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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口拐卖,尤其是儿童的拐卖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家在对犯罪分子口诛笔伐的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加大对拐卖人口罪犯的惩罚力度,从而达到遏制人口买卖的犯罪行为。事实上,人口的买卖从古至今都不曾断绝。尤其是古代的封建社会,人也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一种资产,奴隶之间的买卖更多的时候是一种资产的交换。但是如果买卖的人口属于“良人”的话,就归属犯罪行为。

我们这里所提到的“良人”是指具有“清白之身的人”,对比的是奴隶或者奴婢。也就是说,如果在古代买卖的是清白自由人,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古代的典籍记载中,针对人口买卖的判例案件并不多,不过在魏收的《魏书》中记载了一次非常详细的人口买卖案件的审议与判罚的过程。通过本次案件,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古代对于人口买卖的处罚标准,也可以了解古代统治者在判罚案件过程中判罚的依据以及所受的影响。

费羊皮卖女案始末缘由

费羊皮卖女一案记载在《魏书》的“刑罚” 章节,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出现了多位朝中大臣的见解,通过这些见解以及最后的判罚,我们可以深入的了解古代对于人口贩卖案件的处罚力度与态度。下面我们就详细的看下案件的始末缘由。

费羊皮卖女案发生在北魏魏宣武帝在位时的永平三年,也就是公元510年。案件发生地点是今天的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案件涉及到的人物也很简单,一共就涉及四人。案件过程简而言之,就是费羊皮将女儿卖给了同城的张回做奴婢。张回购买了费羊皮的女儿之后,为了盈利,将费羊皮的女儿又转卖给了鄃县(今夏津县)的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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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犯案动机也比较简单,费羊皮因为母亲病故,但家中贫穷,没有钱给母亲下葬,所以将自己七岁的女儿卖给张回做奴婢。因为卖价比较低廉,张回为了赚取差价,又将费羊皮的女儿转卖给了梁定之。也就是说,费羊皮的动机是为了尽孝,而张回的动机是为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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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孝之郭巨埋儿奉母

北魏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定

  • 第一:《盗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皆死”;“掠”这个词在这里是夺取的意思,与成语“掠人之美”意思一致。也就是说,抢夺或夺取他人,然后卖为奴隶的,一律判处死刑。
  • 第二:;本条的规定是指,贩卖子孙的,处以一年的刑罚,贩卖尊长的处以死刑,贩卖其他亲属或者老婆的,处以流放刑罚。
  • 第三:,这句话大概意思是说,抢夺别人财务的案例,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判罚是一致的,没有区别。为什么会涉及到这一条呢,因为北魏的法律只规定了对拐卖人的处罚,没有规定对收买人的处罚。所以参考此条规定,收买人的判罚程度应该参考拐卖人的判罚程度。

北魏统治阶级对本案的见解

  • 度支尚书李平的观点

北魏的度支部门相当于后世的户部,类似现在的财政部与民政部门。本案最初是由度支尚书李平首先奏报的朝廷的。按照李平的想法,应该依据上文中的第一条法令,即“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皆死”,所以李平认为张回是“和卖人”。张回收买费羊皮的女儿,目的是为了转卖,然后从中赚取差价。张回这种转卖的行为,很容易造成“良人”永远成为奴婢,很难再赎回。依据上文法令,李平认为张回的罪行最严重,应该处以绞刑。

这里补充下,张回将费羊皮的女儿从今天的阜城县卖到了夏津县,这个距离对于古代来说就很远了,如果费羊皮的女儿在夏津县继续被转卖的话,费羊皮就很难再找到并赎回自己的女儿了。所以李平才把张回转卖的行为判定为“和卖人”,进而处以最严重的死刑。

根据记载,李平并没有提到对费羊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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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至夏津县

  • 北魏宣武帝的观点

宣武帝看到本案后,认为李平的观点刑罚过重。张回虽然是为了盈利而转卖,但是并非是抢来的人口,只是从费羊皮手里买来的。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和卖人”更不是“掠卖人”,不适用本条法令。所以宣武帝下诏,重新审定此案,并把此案设为案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罚提供参考标准。所以各个大臣就开始了讨论。

  • 廷尉少卿杨钧的观点

廷尉是汉代以来专门负责刑狱的官员。杨钧这个人大家可能不太熟悉,不过他的家世却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弘农杨氏。他的祖先是汉代的太尉杨震,他的后代更为知名,包括隋朝的越国公杨素、开国皇帝杨坚等人。

杨钧也认为,在整个案件中,张回只是费羊皮的从犯。另外,费羊皮卖的是自己的女儿,两者之间是亲属关系,不属于“掠人”而卖,因此主犯费羊皮应该从轻发落,作为从犯的张回也应该随同主犯,一同从轻发落。所以杨钧认为张回应该判罚流放而不是死刑。

同样,杨钧也没提到如何处罚费羊皮。

  • 三公郎中崔洪的观点

崔洪提出了与杨钧完全不同的看法。崔洪首先否认了,杨钧提出的“因费羊皮所卖的是自己的亲属,就从轻发落”的观点。崔洪认为,根据北魏法律规定,拐卖尊长就处以死刑,尊长也是亲属,法律并没有规定,拐卖是亲属就可以减刑。简单说,就是崔洪认为杨钧为费羊皮减刑的依据是不合适的,不能仅仅因为拐卖的是亲属就获得减刑。

对于张回,崔洪认为要确认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张回购买费羊皮的女儿的动机是为了自家留着做奴婢,还是为了转卖获利;第二个问题:张回再转卖费羊皮女儿的时候,是否将费羊皮的女儿本来是“良人”的情况告知了费羊皮与下一个买家。首先,如果张回购买费羊皮的女儿只是为了转卖获利而不是为了助人的话,就应该按律处罚,不应该减刑。其次,如果张回转卖费羊皮女儿的时候,隐藏了费羊皮女儿本是“良人”的情况,既不告知费羊皮,也不告知下一买家的话,就应该把张回的行为当作“掠人而卖”进行处罚,也就是死刑。

因为这种情况下,假如费羊皮准备赎回女儿,张回却进行了转卖,下一买家有可能再进行转卖,长此以往,费羊皮可能就永远也找不到自己女儿。费羊皮的女儿也将永远沦为奴隶。

  • 高阳王元雍的观点

元雍是北魏的皇室,他是北魏宣武帝的皇叔,声名显赫,针对此案,他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元雍的观点比较简单明了。他认为,张回的行为远远够不上“掠人而卖”的罪名。首先是费羊皮要卖女儿,然后张回才会购买,所以张回只是从犯。不过张回购买之后,不应该再转卖,转卖的行为会加大费羊皮的女儿永远成为奴隶的风险,这个行为是不可饶恕的,应该处以“鞭一百”的处罚。

另外,元雍认为,费羊皮卖女儿是为了给母亲下葬筹措费用,为了尽孝才出此下策。所以费羊皮这种行为“孝诚可嘉”,不仅不能处罚,反而要在全国进行推广,彰显费羊皮这种孝顺的行为。

  • 北魏宣武帝的最终决定

宣武帝对本案还是从轻发落。针对费羊皮的处理,采纳了高阳王元雍的建议,不仅没有处罚,反而对费羊皮这种卖女葬母的行为进行了表彰。对于张回,主要处罚了他转卖的行为,处以五年的监禁。

综述与结论

综合来说,针对北魏末年的这起儿童拐卖案件,北魏统治者还是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处罚方式。

对费羊皮的惩处考量,宣武帝、元雍、崔洪等人均受到儒家孝悌文化的影响,认为孝仍是百善之首,所以费羊皮不仅没受到处罚,反而是因为他的孝心,得到了嘉奖。当然,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费羊皮卖的是自己女儿,如果卖的是别人女儿肯定就是另外一个性质。

对张回来说,宣武帝、崔洪、元雍等人都认为他在收买的过程中罪行较小,最大的问题是张回转卖的行为。如果他没有进行转卖,基本上不会受到处罚或者很轻的惩罚(鞭一百)。正是因为张回转卖盈利的行为,加大了费羊皮的女儿永远成为奴隶而不可赎回的风险,所以遭受到较为严重的惩处。不过张回也不是“掠人而卖”,所以也不至于死刑,被判处五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的刑罚规定

相比于北魏的法令,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第二百四十条与二百四十一条详细说明了对拐卖与收买行为的处罚。不仅包含了对拐卖人的处罚,还囊括了对收买人的惩处。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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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费羊皮生活在现在,不管他卖女的目的如何,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不会受到表彰。费羊皮卖女案更多的是古代礼教对法律压制的一种表现。

法律小知识:判例法与成文法

我国古代的判罚中,多属于“判例法”,简单说就是,根据以往的判罚案例来作为后续案件的判罚依据。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简单说就是,依靠法律条例来作为判罚依据。目前判例法还是在很多国家有采用,比如英国、美国等国家都是采用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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