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頭年尾,通常是相親婚嫁的重要時間段,雖然今年由於疫情的影響,大部分婚嫁活動被迫延遲或者取消,但相親活動卻並未一同偃旗息鼓,而是轉戰線上,通過微信、視頻等等手段進行著轟轟烈烈的“雲相親”。
這些“雲相親”的一般流程往往是先通過中間人(各種熱心紅娘or紅大娘)牽線搭橋,雙方先互換微信,聊上幾句之後覺得還行就進入互換照片的環節(一般要求未修飾的全身生活照),在雙方都沒有看吐的情況下,往往會進入一個深度互動環節——視頻聊天,如果這個環節大家都還能忍著不吐,那麼就要進入相對正式嚴肅的環節了——彩禮、車子及房子。房子和車子自然不用再過多贅述,這裡主要說說彩禮這個特殊的存在。
彩禮這個習俗到今天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了,從古至今都是正常的男女婚嫁所不可缺少的環節,但古代的彩禮和今天有著極大的不同,簡單來說,古代的彩禮相當於現在訂婚後結婚前你給老丈人送的菸酒和保健品,而非動輒數十萬的真金白銀。此外,相較於彩禮的“禮輕情意重”,古代結婚往往女方的嫁妝才是真金白銀的“乾貨”。
對比今天的彩禮習俗,是不是感覺完全倒置了過來?是不是感覺和房價同步上漲的彩禮完全不按照物價局規定出牌,已經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了?其實不然,國家很早就知道彩禮方面會出么蛾子,所以在修訂《婚姻法》的時候對聘禮也作出了規定,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但民俗這種裹挾了人情、物質、習慣以及文化的複雜存在,從根本上就不是一紙條文能約束的東西,尤其在偏遠省市的農村地區,結婚的彩禮同步於房價的上漲,從90年代的幾百元到今天的數十萬元,提升幅度令人咋舌。
相較於彩禮金額的逐年上漲更令人擔心的是一旦雙方最終不能如期結婚或者婚後很快離婚,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雖然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但是現實中往往很難界定符合以上情形的條件,所以很多官司打到最後是一筆糊塗賬,家境殷實的還好些,對於那些本就舉債娶親的,往往是跌落谷底,一朝致貧。
其實彩禮在古代更多的是禮儀流程的一部分,本身的寓意和禮儀重要性要遠遠超過其物質價值:男方可以從女方的彩禮要求看出女方方的涵養家風,而女方可以從男方彩禮的準備程度上看出男方的誠意和家教涵養,而這些往往才是兩個即將結婚的人以後幸福與否的關鍵。再看看現如今的彩禮,除了能看出男方家裡有沒有礦以外,還能看出點什麼?問題的關鍵是,如果僅僅是家裡有礦,你嫁過去是跟礦過還是跟人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