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差評惹來官司 互聯網法院為消費者撐腰:不構成侵權

淘寶差評惹來官司 互聯網法院為消費者撐腰:不構成侵權

消費者對淘寶商家給出差評,什麼情況下是合法行使權利,什麼情況下構成名譽侵權?

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一起由淘寶差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試圖明晰網購活動中的言論邊界。

2018年12月5日,消費者李某在淘寶店鋪“信諾春曉”購買了一盒兒童秋梨膏,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的有所差異,經核對後發現該產品生產日期竟是近一年後的2019年10月22日。

李某懷疑商家售假,但淘寶賣家堅稱商品均為正品,雙方溝通無果,買家李某遂向淘寶平臺申請退貨,但賣家要求李某拿出證據證明其售假,才願意退款。

無奈之下,李某對該商品給出差評,並在評論時附上聊天截圖和商品照片稱:“我一直覺得在淘寶上賣孩子的東西還賣假貨是****,賣家就是不承認,還讓我去鑑定,真搞笑,為了20塊錢的東西我去鑑定,那我一定是假秋梨膏喝多了。”評論中的星號部分,是被淘寶平臺自動識別並屏蔽的髒話或侮辱性詞彙。

淘寶賣家認為,買家李某的評價使得不少消費者看過後紛紛詢問其是否“賣假貨”,遂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認為買家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信諾春曉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判斷李某在淘寶上發表的評論是否涉嫌名譽侵權,要看其是否存在誹謗、詆譭等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雖然產品質量問題無從驗證,但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在此種情況下,賣家未積極地給買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買家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被告退貨退款的要求,特別是李某購買產品的目的是兒童食用。

綜合上述情形,北京互聯網法院判定,李某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原告不構成誹謗、詆譭。

但庭審中法官也特別提到,買家與客服私密的聊天記錄雖不涉及侵犯名譽權,但如果把聊天記錄公之於眾,則就有侵權的風險。

法院認為,在釐清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邊界的過程中,應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

李某在評論所附的聊天記錄確有言辭不當,使用“斷子絕孫”“要不要臉”等過激言辭加劇雙方矛盾升級的行為並不可取。但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李某也同意刪除評論的全部內容,故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對於經營者來說,出現糾紛時,應以完善自身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品為根本出發點,對消費者的批評和評論應有一定容忍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