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借条上署名的配偶是否需要对配偶另一方所负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间,林某隆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林某生借款。2009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林某隆向林某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林某隆向林某生借到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月利息2%,该款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期伍年”。谢某英系林某隆的妻子。2015年12月16日,林某生起诉至上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隆、谢某英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09年12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谢某英主张本案借款系赌博款且借款17万元包含了高额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该院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某隆与原告林某生之间借款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案借款时被告林某隆、谢某英系夫妻关系,且被告谢某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林某隆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的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林某隆、谢某英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杭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林某隆、谢某英的再审申请。

林某隆、谢某英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与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处理决定并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林某隆、谢某英讲述当前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以及相关证据规则,要想推翻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证据不足,法院一般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讯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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