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在借條上署名的配偶是否需要對配偶另一方所負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明確規定

2009年間,林某隆以做生意需資金週轉為由多次向林某生借款。2009年12月5日,經雙方結算,林某隆向林某生出具借條一張,載明:“本人林某隆向林某生借到人民幣壹拾柒萬元,月利息2%,該款用於做生意資金週轉,借期伍年”。謝某英系林某隆的妻子。2015年12月16日,林某生起訴至上杭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林某隆、謝某英立即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7萬元,並支付該款從2009年12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被告謝某英主張本案借款系賭博款且借款17萬元包含了高額利息,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該院一審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林某隆與原告林某生之間借款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為證。本案借款時被告林某隆、謝某英系夫妻關係,且被告謝某英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本案借款系被告林某隆個人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向原告所借的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倆被告應當共同償還,故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林某隆、謝某英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杭縣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杭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林某隆、謝某英的再審申請。

林某隆、謝某英不服再審裁定,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與法院審查認定的事實一致,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處理決定並耐心細緻地向當事人林某隆、謝某英講述當前法律、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以及相關證據規則,要想推翻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案涉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證據不足,法院一般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表示服判息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訊員 張麗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