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 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仅涉及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且基本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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