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學法】 張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二章 城市道路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發生僅涉及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和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損壞,且基本事實清楚、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採取拍照、錄像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後迅速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等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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