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 案例裁判要点

案例1: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且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案例2: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度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做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的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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