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實施,其中對離婚財產分割做出了新的規定,也對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了新規定,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這一點,傻傻被矇在鼓裡。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共同債務規定】
1. 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對這一類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老佛爺的忠告:
很多人,特別是家庭中的女方對婚姻法等並不是很熟悉,或者知道的不是很透徹,又或者很多人並沒有法律意識。這樣是非常危險的,現實生活中發生過很多不知不覺被轉移財產的時間,讓人猝不及防,所以還是希望關注這方面新的規定,於人於己都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