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山”引發森林火災,賓陽一男子獲刑3年3個月

“煉山”引發森林火災,賓陽一男子獲刑3年3個月
“煉山”引發森林火災,賓陽一男子獲刑3年3個月

4月17日,賓陽縣法院依法對一起失火罪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煉山”引發森林火災,賓陽一男子獲刑3年3個月

案情回顧

2012年4月1日,賓陽縣思隴鎮平安村委村民李某祥準備種植速生桉樹,就去到自家位於“何如山”的山場“煉山”。在割草做好防火帶後,使用自己帶的火柴點燃雜草,並在旁邊觀察火勢。

但是由於當天有風,天氣又幹燥,火勢很快就燒過防火帶燒到了旁邊的山場。李某祥使用折斷的樹枝撲火,但火勢太大已不受控制,他立即打電話報警求助了。隨著火勢越來越大,李某祥感到很害怕,第二天就跑到廣東躲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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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某祥偷偷返回家中。

2019年10月29日,他在送孫子、孫女上學時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至森林公安局接受調查,並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法庭上,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李某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查明

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祥在廣西賓陽縣思隴鎮平安村委“何如山”做好防火帶後,使用自己隨身攜帶的火柴點燃雜草“煉山”。後因火勢不受控制蔓延至周邊造成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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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鑑定,過火總面積958畝,過火有林地面積642畝(約42.8公頃),其中桉樹621畝、杉樹15畝、林竹6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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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祥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達42.8公頃,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失火罪。根據被告人李某祥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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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大家應加強防火意識,如確實需要野外用火,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到森林防火部門備案登記,配合相關部門準備防火人員和防火措施,並實時瞭解天氣和風向情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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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來源:賓陽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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