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已共同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是否返還彩禮

先舉個栗子:

綠帽哥和紅花姐的感情源自一次偶然的邂逅,從那以後二人的感情迅速升溫,很快就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之後二人按當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儀式上綠帽哥給紅花姐彩禮✘✘萬,紅花姐那是樂的合不上嘴,雙方約定找個良辰吉日去領證……

男女雙方已共同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是否返還彩禮

之後兩人便過上了沒羞沒臊的幸福生活,這過日子難免磕磕碰碰,兩人看對方越來越不順眼,經常吵架甚至動手。

有一次紅花姐再也忍不住了,向綠帽哥提出分手,綠帽哥也想分手但要求紅花姐返還彩禮。

我們國家很多地方都有婚前給付彩禮的風俗,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結婚,但是這個例子中,綠帽哥和紅花姐最終沒有正式結婚,綠帽哥能否要求返還彩禮呢?

把栗子放下看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生活中,如果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院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或返還的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雖未領取結婚證,但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但之後結婚的必須領取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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