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是否返还彩礼

先举个栗子:

绿帽哥和红花姐的感情源自一次偶然的邂逅,从那以后二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之后二人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绿帽哥给红花姐彩礼✘✘万,红花姐那是乐的合不上嘴,双方约定找个良辰吉日去领证……

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是否返还彩礼

之后两人便过上了没羞没臊的幸福生活,这过日子难免磕磕碰碰,两人看对方越来越不顺眼,经常吵架甚至动手。

有一次红花姐再也忍不住了,向绿帽哥提出分手,绿帽哥也想分手但要求红花姐返还彩礼。

我们国家很多地方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但是这个例子中,绿帽哥和红花姐最终没有正式结婚,绿帽哥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把栗子放下看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或返还的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但之后结婚的必须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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